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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1人赞赏了该文章 17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6月03日 14: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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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对经济影响甚大,对小微企业尤其如此,而小微企业是保就业,保稳定的关键一环。为了将党中央的六保政策落到实处,在前期出台将小规模纳税人降低征收率的政策延长到年底的基础上,又出台了对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政策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对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享受的方式:小微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政策的衔接: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政策有效期: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法律依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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