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包的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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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12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8月19日 20:15:06

自从马化腾在网络上搞了个发红包的游戏,网络红包就成了大最为喜欢的娱乐方式,过年过节,有喜事都会发红包,或祝福或贺喜。

很多企业也从中看到了商机,做广告、促销等都会用红包开道,且效果比赠送小礼品,发纪念品要好的多,但缴不缴税,谁来缴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最近,这个问题有答案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从《公告》本身来看,要征税的网络红包,仅指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因此,自然人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魏春田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2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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