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红包雨(三)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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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2人赞赏了该文章 142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6月09日 11: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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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爆发至今,影视行业基本处于停摆状态,没有什么收入,也更谈不上利润了,其困难程度几乎到了无以为继的地步。
  为支持影视行业的发展,近期,财政部 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第25号公告,加大了对影视行业税收的优惠力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电影放映服务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1、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指单位。不包括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


                      3、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享受内容:免征增值税。


  享受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电影行业企业。


享受条件: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享受内容: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文化建设事业费的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人。


  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享受内容: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政策衔接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由于本公告是从2020年5月13号发布的,而有效期是从2020年1月1日起,因此,有了政策衔接的规定。


五、政策法律依据


1、《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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