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不满足税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得扣除。根据借款对象的不同分两种情况。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政策主体:企业、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自然人。
行为方式: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
政策内容: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
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 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 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 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 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 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是企业向内部职工(不包括股东)或其他人员借款。
政策主体:企业、内部职工(不包括股东) 或其他人员;
行为方式:企业向内部职工(不包括股东)
或其他人员借款;
政策内容: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 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 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自然人应该为公司申请代开发票, 公司代扣代缴个税或者自然人自行申报缴纳个税。
政策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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