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老王的税之惑—增值税发票税率栏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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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84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1月14日 11: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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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公司收到税率栏为“*”的发票后担忧其有效性,经询问张某及税务局工作的朋友小明得知,此类发票在免税、特定电子发票、不动产出租优惠及差额征税等情况下为合规,老王回忆起这些发票可能与劳务派遣合同有关。

最近,隔壁老王的公司取得了几张发票,发票的税率栏没有显示税率,而是“*”号,老王吓了一跳,当即质问取得发票的张某,怎么会取得这样的发票?这样的发票能用吗?张某回答说,对方说没问题,可以使用。老王不放心,于是又找到在税务局工作的朋友小明。小明说按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税率栏为“*”号的发票是符合规定的,不用担心可以正常使用。 

1、免税发票。税率栏可能会是"免税"字样,或者税率栏和税额栏均为"*"号。2、电信运营商电子发票。税率为"*"是由于税务局特许运营商电子发票不做价税分离。3、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发票的税率和税额均为"*"号。4、差额征收:劳务派遣服务、安保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情况。营改增后,有些项目实施差额征税,由于差额征税,根据票面税额和应纳税总额换算出的实际税率不等于法定税率和征收率,而发票的税率栏只允许填写税率(13%、9%、6%)和征收率(3%、5%)。因此,为了避免误会,税率栏以"*"号代替。听完小明的解释,老王想起来,前一段时间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个劳务派遣合同,这些票应该来源于劳务公司。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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