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责令限期改正(上)不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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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年10月19日 09:28:35
在税收执法中,“责令限期改正”是税务机关经常会采取的一种税收执法行为,对此,《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都有具体的规定。那么“责令限期改正”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执法行为,它是一种行政处罚吗?《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中明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从以上的规定和答复来看,“责令限期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应该属于行政命令的范畴。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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