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终于拿到了三年前的发票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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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1人赞赏了该文章 10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1月11日 17: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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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老王的公司与甲企业做生意,购进了一批货物,付了钱,甲企业却各种原因迟迟没有开发票。老王经过三年地不断努力,2020年甲企业终于开出了发票。拿到发票的老王又犯愁了,不知该如何处理,这毕竟是三年以前的交易。入当年的账,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入三年前的账,但三年前的所得税已经汇算清缴了。


满是无奈的老王,于是又找到在税局工作的朋友小明。


听了老王的疑惑,小明说,这个其实很简单。


按规定,当年发生交易没有取得发票,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的,应当追溯到交易发生年度进行扣除。换句话说,你公司虽然在2020年取得的发票,但是只能在2017年所得税前扣除。至于如何扣除,要分以下二种情况办理。


一是2017年这笔支出没有在所得税前扣除,可以重新计算2017年的应纳税额。


计算后多交税款的。可在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中依次抵扣,或申请退税;


计算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2017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照弥补亏损的原则重新计算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应纳税额,出现多缴税款情形的可以可在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中依次抵扣,或申请退税。


二是这笔支出在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已经扣除。那么按规定,这笔已扣除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作调增处理,简单一点说,不能在2017年的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在以后年度扣除。


听了小明的回答,老王高兴地说,幸亏我们公司在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为没有发票,所以没有扣除这笔费用。


政策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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