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研发支出资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转让了,还允许加计扣除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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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633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9月27日 15:31:04

案例:


某企业2019年度3月份立项的某项研发项目A,2019年10月份达到可以资本化的条件,财务人员开始将进行资本化处理。截至2020年5份,该研发项目研发成功,总计资本化支出120万元,转入无形资产。财务人员归集的本研发项目资本化加计口径的研发成本为96万元。


2020年9月,该企业将该知识产权转让。


问题:2020年5-8月,该无形资产摊销4万元,剩余未摊销金额116万元,对应的可加计口径的研发成本92.8万元。企业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该无形资产税前扣除金额为多少?


解析:1、该无形资产摊销金额及未摊销的成本随着知识产权的转让可以税前扣除,金额为120万。


2、该无形资产5-8月份摊销的部分对应的可加计口径的研发成本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金额为2.4万【=(92.8÷10÷12×4)×75%】;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注:财税〔2018〕99号将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阶段性调整为175%)


3、该无形资产转让时对应的可加计口径的成本92.8万元能否税前加计扣除?


就此问题,笔者和很多财税同行进行过探讨,大部分的意见是资本化的无形资产,只有摊销的成本才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如果无形资产转让了,则对应的为摊销完的成本不允许加计。


如果这么理解,则该企业2020年度该无形资产的税前扣除金额总计为122.24万元(=120+2.4)


对此理解,笔者保持不同意见,认为随着无形资产的转让,其未摊销完的成本部分可以一次性税前加计扣除。


按此理解,则该企业2020年度该无形资产的税前扣除金额总计为192万元(=120+96×75%)


差额巨大!


笔者认为,研发支出费用化的研发成果,税前加计扣除时并不考虑研发成果的转化方向,或自用、或转让,均可加计扣除;而研发支出资本化的研发成果,发生转让,其成本不让税前加计扣除,没有道理,这对选择将研发支出资本化的纳税人不公平,更不利于知识产权的流通转化。


您怎么看这个问题?欢迎不吝指教。



本文来源公众号:峰光财税(ID:gh_eb3fc7cd61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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