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二)再销售价格法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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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35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9月03日 09: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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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的公司从巴拿马的总公司购进了一台设备,设备价格200万元。老王的公司转手将设备以180万的价格卖给了老李的公司。


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认为老王的公司与巴拿马总公司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


老王说我们和巴拉马总公司是关联企业不错,但我们之间的交易是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的,根本不存在什么关联交易。


税务人员问老王,既然没有关联交易,那么为什么从巴拿马进口的设备200万元,然后以低于进货价20万元卖给了老李的公司。难道你老王的公司是个大善人,专门做赔本赚吆喝的事情?


老王是张口结舌,不知道该如何回答。


税务人员继续说,按《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和巴拿马公司之间的销售价格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调整的方法可以采取再销售价格法。


其计算公式是:公平交易价=再销售价-再销售利润率×再销售价。


我们测算一下你们的产品销售给桃李公司的毛利率是10%。


所以巴拿马总公司销售给你们公司设备的价格应该=180-180×10%=162万元。


面对税务人员有理有据的分析,老王无话可说。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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