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未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主要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等五种。重点介绍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定义、应用实例、重要性及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并给出了计算公式。作者为财税法领域专家魏春田。
对于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如果没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交易,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特别纳税的调整。调整的方法主要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所谓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就是以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举个简单例子,甲企业与乙企业是关联关系,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原材料,同时甲企业也为丙企业提供相同的原材料,判断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关联交易,那就要用甲企业分别提供乙企业和丙企业原材料的价格进行比较,如果价格基本相同,那就不构成关联交易,如果价格相差很大,那就构成了关联交易。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最重要的是要有“可比性”,如果没有可比性,那么这种比对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任何一种交易的价格它会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发生变化都会影响到交易的价格。比如,交易的数量,往往是交易的数量越大,价格会越低。交易的时间,交易如果发生了旺季,价格自然会高,交易如果发生在淡季价格自然会低;交易的地点,不同交易地点价格也会不同;交易的环节,如果是在批发环节,价格自然会低一点,但如果是在零售环节,价格自然也会高一点。
总之要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那么考虑的因素会很多。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调增收入=(非受控价格-受控价格)×受控销售数量。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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