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关系(四)人员控制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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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12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9月01日 15: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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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公司困难时期向老李公司借了一笔钱,到期还不上,于是来了个债转股,虽然老李公司只占15%的股份,但由于老王公司的股权比较分散,所以老李的公司竟成了老王公司最大股东,以其所代表的表决权而言应该是老王公司的控股股东。


为了保证自己公司的利益,老李公司一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比如,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等在老王公司兼职。


由于这样特殊的关系,老李公司在与老王公司做生意的过程中,往往会在价格上做出一定的让步。


在几年的交往中,老李的公司占了不少的便宜。


税务人员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了这一情况,对老王公司低价销售产品的行为,税务机关不予认可。


老王不同意税务人员的观点。他认为他和老李公司的交易是双方你情我愿的事情。我愿意低价销售,我愿意吃亏,这和你税务机关有什么关系?


税务人员说你低价销售,你愿意吃亏是你的事情,但是你不能让国家的税款有损失。


老王说我低价销售,怎么就让国家吃亏了?


税务人员说你和老李的公司是关联关系,所以才低价销售,如果换成是老张、老白,你还会以这么低的价格销售吗?


老王说那自然不会。


税务员说这不就结了。按税法规定,老李公司有一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你公司兼职,你们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就属于关联关系。


而作为关联关系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不属于有正当理由,所以对你公司的销售价格,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调整。


政策法律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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