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关系(三)专利控制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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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23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8月25日 15: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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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与老李各有一家公司,两家公司之间相互之间素有业务来往,并且两家有个共同的持股人老张的公司。


老张公司分别持有老李和老王两家公司10%的股份。


最近,老王的公司通过不断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开发的新技术,申请了两项专利。


老李知道这个消息后,找到老王,给老王说。你们公司新申请的一项专利技术对我们公司非常有用,能否让我们使用?当然了,我们不白用,我们会给你公司一定支付费用的。


老王说那可不行,我们还要自己用呢。


老李没办法,找到了老张,请老张从中撮合一下。


老张跟老王说,都是多年的朋友了,让他公司用一下也没啥。中国的市场这么大,就是你们两家开足马力生产也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所以你根本不用担心他抢你市场的问题。更何况他会给你付一定的专利费,这是双赢。


听了老张的话,老王终于同意老李公司使用专利技术了,且价格不贵。


老李对老王自然很感激,加之技术掌握在老王手中,所以对老王还忌惮三分。由于其所处的劣势地位,业务往来过程中自然在价格上做了很大的让步。


税务机关在正常的税务检查中发现了这一情况,确认老王公司与老李公司属于关联关系,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应进行调整。老王不服说,我们怎么就和老李的公司是关联关系?


税务人员说,老张公司是你们两家公司共同的股东,而老李公司又在使用你公司的专利技术,据此可以判断,你们两家公司是关联关系。


老王听得心服口服。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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