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交易与税(十八)债转股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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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24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8月07日 1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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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的公司经营有点困难,资金周转上出了问题,于是老李找到自己的朋友老王,要求老王的公司给自己的公司提供900万元的借款。


老王说借钱没问题,这两年我公司经营情况还不错,也有一些闲置资金可以借给你公司,但是利息不能少。


老李说这个自然。老王说,你我是多少年的老朋友了,以前也多次帮过我,所以利息我也不多要,年息10%,借款时间一年。


老李说,你可算帮了我的大忙了。于是两家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


一年以后,到了还本付息的时候。老李又找到老王说,今年情况真得不好,能不能宽限一年?


老王说,我对你公司的经营前景还是看好的,要不这样,我把这900万作为投资入股你公司如何?90万的利息我也不要了。


老李一听马上说,那太好了。我们公司前段时间才做了评估,公允价值是9000万,你们900万刚好占10%的股权。


老王对老李说先别着急签协议,我们先去问问税上会不会有什么问题。


听了老李、老王的来意,税局工作的朋友小明告诉他们说,你们这是典型的债权转股权。


按规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首先,一般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将债权转股权分解为两个环节:


一是债务清偿环节。在这个环节,老王的公司要确认债务重组损失90万元,在所得税前扣除;老李的公司要确认债务重组所得90万元,计入收入总额;


二是股权投资环节。老王公司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是900万。


其次,特殊税务处理。债转股的特殊税务处理,首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三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如果你们两个公司的债转股符合上面三个条件的规定,那么老王的公司不确认债务重组的损失90万,老李的公司也不确认债务重组的收益90万。老王公司持有老李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990万元。老王问,那么哪一种方式对我们更为有利呢?


小明说,那要你们两个公司自己去研判了。另外,老王公司虽然免了利息,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增值税不能少。


政策法律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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