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的企业投资甲公司1000万,占有甲公司10%的股权。最初几年甲公司经营情况还不错,每年分红100万,到第四年甲公司的经营因政策原因断涯式下跌,出现了巨额亏损。
资不抵债之下,债权人申请甲公司破产,法院组成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算,在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的安置费、欠税等费用后已所剩无几。最后,老王企业收回的投资100万元,一下就损失了900万元。
面对这900万亏损,老王欲哭无泪,找到税务局工作的朋友小明,看有没有办法能否挽回点损失。
听了老王的诉说,小明安慰老王说投资自然会有盈亏,更何况是政策原因造成的,与你老王的能力没有关系。
至于企业投资损失的900万,按规定能扣除的投资亏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照上述条件,你们企业亏损的这900万符合可以扣除投资损失的条件,所以,按“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的规定,可以一次性在你们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法律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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