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重新取得以前年度的发票,汇算清缴时怎么办?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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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老师
5人赞赏了该文章 1,38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5月28日 10: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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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企业租赁单位厂房,租金每年120万元,按季支付。以往年度都是按季支付对方开具发票。自2016年第三季度,企业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对方也没有开具发票。甲企业照样按时计提租金计入管理费用,2016年汇算清缴时对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2017年10月份,甲企业一次性支付租金180万元,对方开具发票,注明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租金。


      请问: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对缴纳的2016年租金60万元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企业本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会计上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发票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可追溯纳税调减处理。也就是甲企业对2016年三、四季度的租金在2017年取得发票后应当向税务局做出专项说明追溯调减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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