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分享几个纳税筹划的小案例原创
金蝶云社区-房老师身份
房老师
1人赞赏了该文章 86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5月20日 19:10:40
(1)购进一批被子10万元外加自产的日用品成本价30万元市场售价40万元全部捐给地震灾区。


因为是无偿赠送,所以要视同销售。外购的被子按进价视同销售,如果采购时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全部抵扣,相当于不税;自产的日用品则按40万元视同销售。
曾经遇见过一家公司,对类似于本例的外购被子的视同销售,作过以下分析:反正进价是10万元,视同销售价也是10万元,进项与销项相等,所以不纳税。我既不抵扣进项、不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计提销项,不会少缴税。
这是非常错误的观点,因为它违反了“纳税法定”。纳税不是算账,而是履行法律义务。该视同销售,就必须视同销售,该认证发票并抵扣,就认证发票并抵扣,除税收政策有规定,否则二者不能想当然的进行对冲。如果真这样对冲,税务检查人员将来可能这样认定:你没有视同销售,就该补提13%的销项,至于进项,你没有认证发票,违反了抵扣的程序,所以本身就不能抵扣。你连辩解的理由都没有,两头吃亏。
纳税法定,一定要记在心中。
(2)开学季促销时制作一些学习用品印上公司名字和产品信息散发给学生。
这种情况算不算无偿转让了这些学习用品的所有权呢?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认为应该视同销售的理由是,这的确是无偿转让了这些学习用品的所有权;认为不应该视同销售的理由是,这些东西价值太低,其主要作用在宣传,学生拿到这些用品,不是一个获得礼品的行为,而是一个被宣传的行为,这一过程中,所有权不是从公司转移到学生手中,而是灭失了,不应该视同销售。
之所以说复杂,就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所送的东西越贵重、越有用,就越有利于视同销售,反之越不利于视同销售。比如说送一件花里胡哨的、印有广告图片的、一般人根本就不愿穿的T恤,就没有视同销售风险;一件把公司名称小小地印在领子下角的T恤,就是典型的送衣服了。其他介于二者之间的T恤,就需要自已去把握这个度。
再比如,送名片、DM宣传单、彩页、气球、小扇子、简易圆珠笔等这类我:低价值、常规的物品,受众根本就不会认为收到了财产,视同销售的风险极低反之,送钢笔、精美礼品、锅碗瓢盆,则视同销售风险就大了。
(3)公司20周年大庆给每个员工发一个价值300元的不锈钢保温杯。毫无疑问保温杯的所有权从公司转移给了员工所以要视同销售按13%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金并且要并入工资薪金扣缴个税
有人说,我在杯体上印上公司LOGO0、口号,能不能算宣传费?这是明显的巧立名目,但就算作为宣传费,也要视同销售,也要代扣员工的个税。这样的筹划是非常拙劣的
正确的筹划是:不发给员工,给每个办公室、每个车间工位配一些杯子,平时由大家使用;就像配的办公桌和工具柜一样,同时提升公司形象。所有权不转移,既不用视同销售,也不用扣缴个税。
所以,这类视同销售的把握重点,就是“所有权”是否转移。所率,在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中,并不包括对所有权归属的判定。
(4)公司销售B超耦合液为了促销买了台B超机免费给医院用但要求医院必须使用本公司的耦合液。给医院用的这台B超机要不要视同销售这个问题的核心是B超机所有权有没有转移。
某税务人员认为,机器放在医院,由医院使用、控制和管理、让医院赚钱,当然就可以认为机器属于医院了。这是法院都不敢轻易下的结论,难道东西放在谁那儿就是谁的了?
所有权是非常明确的,是谁的就是谁的,不论它放在哪里。金缙子掉在井里,捞起来,是谁的还是谁的。这一点,谁都不能进行“认定”。所以,案例中的B超机所有权没有转移。
但是,营改增后,这个案例有点变化了。因为租赁业缴增值税,这个行为可以理解为“免费提供租赁服务”。这就是说,税务人员虽然无权核定所有权转移,但可以理解为零租金租给医院,从而核定一个合理的租金来征税。
营改增以前,包括租赁在内的劳务,如果免费提供,都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改征增值税后,免费提供就要视同销售被征税了,这一点须引起一些营改增企业的注意。
例如,电影院卖片头广告送电梯间广告,这个送的电梯间的广告,在以前征营业税时没有纳税义务,营改增后就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了。所以,营改增后要修改促销策略,不要作为“赠送”处理,而要处理成“折扣”,即以片头广告的价格,做片头广告外加电梯间广告。
(5)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拨一台设备要不要交增值税
如果总公司把设备调拨给分公司,这个设备的所有权从法律上看没有变化,相当于一个人把钱从上衣口袋揣到裤口袋,并没有离开所有者主体。企业所得税也这样认为,不存在视同销售。
但增值税就要视同销售了。因为增值税意义上的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与总公司相互独立,有自己的税号。总公司把设备给分公司,总公司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可以向分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公司作为进项税金,可以进行抵扣。
筹划技巧:在这个时候双方要是都是一般纳税人,这边纳税,这么抵扣进项,不增加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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