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案例分享:为员工购车的涉税风险解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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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06月17日 19:43:51
有些城市买汽车很难,因为要摇号,有钱也不一定买得到,这些计划时代的影子又开始在会计的焦虑中蔓延开来。
一般而言,这几乎没有办法解决,在不规范的环境下,企业的生存本身也就只能不规范了,世人皆浊你独清是不可能的。
我不去评论以个人名义买车的行为,是否钻了法律空子,是否违反了该市的限购政策,正如我无法评论这一摇号政策是否违反了《宪法》,这些只能由律师和学者去研究,我只能这样帮纳税人思考在纳税问题上该怎么办?
思考的第一步,就是“事实”这辆车是公司的车,还是个人的车?
如果是公司的车,则可以折旧,并且不能扣缴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个人的车,则当然不能折旧,公司出钱为个人买车,当然应该扣缴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呢。
这看起来清楚明了,但关键是,我们如何来判定这部车是个人的还是公司,汽车是需要“登记”的动产,必须在交管部门登记。但是《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按“登记”来确认产权。
《物权法》规定动产的物权通过“交付”来生效,同时在关于登记方面,只是规定:“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这部车是谁的,并非一定要以行驶证或发票上的名字为准。企业出的钱,企业买的车,只要车商把车子交付给了企业(而非别人),车子的所有权就是企业的。个人虽然有登记,但由于没有花钱、没有受赠,凭什么来主张所有权?所以,车不是个人的。个人如果没有所得,何来个人所得税?
接受稽查时、企业能够抓住的最后一根稻草,就是这个“以事实为根据”一一不能仅以行驶证或发票上的名字,来认定该车所有权属于个人,而应基于事实进行认定。
但问题的难办之处就在于,发票、行驶证都办在个人名下,企业凭什么主张对该车的所有权?仔细思考,这其实不仅是一个税务问题,还是一个民事法律问题,或者说,企业这样的由员工代购、代持车辆行为不仅在税务上存在风险,在资产安全性上也存在同样的风险,通过员工买车,员工拥有一切合法手续,万一该员工反悔不认账,说车子是他的,企业该如何证明所有权?万一该员工将车卖给善意第三人,由于企业的所有权没有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就不能追回汽车。这种情况下,汽车的所有权实际上也无法保证归于企业。
一般而言,企业以员工名义购置汽车,会尽量选择可靠、信任、老实的员工,但这种信任无法证明汽车所有权事实上归企业所有。
所以,当企业想通过员工购车绕过限购门槛时,至少必须把握好在不登记汽车、没有发票情况下的所有权保障问题。比如签订双方关于代持车辆的协议明确汽车的所有权归企业、明确个人的违约责任,企业完全控制汽车的相关资料比如合格证、发票、行驶证、保险、购置税完税证明等资料,员工声明不拥有汽车所有权的文件等。
更重要的是,会计必须将该汽车按自有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因为会计处理必须秉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句话,如果企业自己都不能证明在事实上完全拥有汽车的事实,税务如何会认可汽车是企业的呢?
所以,现在的思路是多想方设法地做好汽车事实上属于企业而不属于个人的证明,如果这个能够得到稽查人员的认可,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看,汽车的确是公司出钱购置的,保证了汽车为公司获得收入发挥作用,保证了相关性;以员工名义购车合理商业目的、保证了合理性,满足企业所得税税扣除的条件。
同时,由于个人事实上并没有获得汽车,不满足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条件。这就是解决问题的思路,当企业被稽查查处时的辩解与争议只有“事实”字。
但现实之中,企业恐怕很难证明自己事实上拥有汽车而购车员工事实上不拥有汽车,不能证明当然就不可能说服稽查了。同时,地方税务局也是地方政府的下属机构,限购这类地方土政策他们肯定也是认同的,他们一般乐于协助惩罚钻空子的企业。但这并不是说企业就一点办法也没有。
稽查也是人,也有自己的主见和对事实的判断。如果企业证据充分,稽查人员与企业作出同样的认定,也是正确的、没有风险的。
当然,我并不建议企业采取这种迂回购车的办法,这不仅是一种钻政策空子的做法,并且一旦搞不定稽查,税务风险就出来了。只是如果已经实施了这种购车行为而被税务机关查处,死马当活马医时,争议的要点要明白,就在“事实”二字。
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咬定事实,才有翻案的可能。毕竟,稽查作何认定与法院作何判决差不多,谁也不能百分之百预测结果,就算出了个结果,也有可能翻案。
案例阅读
我公司在某市设有分公司,业务工作十分重要,同时需要配备汽车。但以公司名义购车很难,一名当地员工(也是股东)以个人名义却摇号成功,于是公司决定以他的名义购车。公司付了车款,但车被办到个人名下,汽车发票也开给个人,会计人员无法计固定资产,只能挂往来,不能扣除折旧,不能抵扣进项,企业已经吃了很大的亏。现在又被稽查查处,说我们用公款为股东购车要视同分红扣20%的个税(如果不是殷东,则按工资薪金扣税),我们该怎么办啊?
一般而言,这几乎没有办法解决,在不规范的环境下,企业的生存本身也就只能不规范了,世人皆浊你独清是不可能的。
我不去评论以个人名义买车的行为,是否钻了法律空子,是否违反了该市的限购政策,正如我无法评论这一摇号政策是否违反了《宪法》,这些只能由律师和学者去研究,我只能这样帮纳税人思考在纳税问题上该怎么办?
思考的第一步,就是“事实”这辆车是公司的车,还是个人的车?
如果是公司的车,则可以折旧,并且不能扣缴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个人的车,则当然不能折旧,公司出钱为个人买车,当然应该扣缴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呢。
这看起来清楚明了,但关键是,我们如何来判定这部车是个人的还是公司,汽车是需要“登记”的动产,必须在交管部门登记。但是《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按“登记”来确认产权。
《物权法》规定动产的物权通过“交付”来生效,同时在关于登记方面,只是规定:“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这部车是谁的,并非一定要以行驶证或发票上的名字为准。企业出的钱,企业买的车,只要车商把车子交付给了企业(而非别人),车子的所有权就是企业的。个人虽然有登记,但由于没有花钱、没有受赠,凭什么来主张所有权?所以,车不是个人的。个人如果没有所得,何来个人所得税?
接受稽查时、企业能够抓住的最后一根稻草,就是这个“以事实为根据”一一不能仅以行驶证或发票上的名字,来认定该车所有权属于个人,而应基于事实进行认定。
但问题的难办之处就在于,发票、行驶证都办在个人名下,企业凭什么主张对该车的所有权?仔细思考,这其实不仅是一个税务问题,还是一个民事法律问题,或者说,企业这样的由员工代购、代持车辆行为不仅在税务上存在风险,在资产安全性上也存在同样的风险,通过员工买车,员工拥有一切合法手续,万一该员工反悔不认账,说车子是他的,企业该如何证明所有权?万一该员工将车卖给善意第三人,由于企业的所有权没有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就不能追回汽车。这种情况下,汽车的所有权实际上也无法保证归于企业。
一般而言,企业以员工名义购置汽车,会尽量选择可靠、信任、老实的员工,但这种信任无法证明汽车所有权事实上归企业所有。
所以,当企业想通过员工购车绕过限购门槛时,至少必须把握好在不登记汽车、没有发票情况下的所有权保障问题。比如签订双方关于代持车辆的协议明确汽车的所有权归企业、明确个人的违约责任,企业完全控制汽车的相关资料比如合格证、发票、行驶证、保险、购置税完税证明等资料,员工声明不拥有汽车所有权的文件等。
更重要的是,会计必须将该汽车按自有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因为会计处理必须秉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句话,如果企业自己都不能证明在事实上完全拥有汽车的事实,税务如何会认可汽车是企业的呢?
所以,现在的思路是多想方设法地做好汽车事实上属于企业而不属于个人的证明,如果这个能够得到稽查人员的认可,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看,汽车的确是公司出钱购置的,保证了汽车为公司获得收入发挥作用,保证了相关性;以员工名义购车合理商业目的、保证了合理性,满足企业所得税税扣除的条件。
同时,由于个人事实上并没有获得汽车,不满足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条件。这就是解决问题的思路,当企业被稽查查处时的辩解与争议只有“事实”字。
但现实之中,企业恐怕很难证明自己事实上拥有汽车而购车员工事实上不拥有汽车,不能证明当然就不可能说服稽查了。同时,地方税务局也是地方政府的下属机构,限购这类地方土政策他们肯定也是认同的,他们一般乐于协助惩罚钻空子的企业。但这并不是说企业就一点办法也没有。
稽查也是人,也有自己的主见和对事实的判断。如果企业证据充分,稽查人员与企业作出同样的认定,也是正确的、没有风险的。
当然,我并不建议企业采取这种迂回购车的办法,这不仅是一种钻政策空子的做法,并且一旦搞不定稽查,税务风险就出来了。只是如果已经实施了这种购车行为而被税务机关查处,死马当活马医时,争议的要点要明白,就在“事实”二字。
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咬定事实,才有翻案的可能。毕竟,稽查作何认定与法院作何判决差不多,谁也不能百分之百预测结果,就算出了个结果,也有可能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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