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昨天去外地出差培训,跟一家企业的财务交流生活困难补助金免个税的政策,她眼睛一亮,跟我说,企业完全可以借此筹划一下多给职工发放困难补助金,反正免征个税、也不存在社保问题。
我无言以对,只是简简单单的送给她一句话:恶意筹划、风险巨大!
愚蠢者去偷税,聪明者去避税,只有智慧者才去合理合法的节税!
在此,我针对税务上的困难补助金免个税的政策留给大家几个问题:
问题一:
企业为什么给职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理由是什么?
问题二:
企业给职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你留取相关生活困难的资料了吗?
问题三:
企业给职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是否属于临时性的还是固定每月都发放?
问题四:
企业给职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是否人人有份,还是仅仅是个别职工?
问题五:
企业给职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补助金你是打款给谁了?
问题六:
企业给职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补助金你会计上如何做账?
大家仔细看看政策
1、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一、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针对纳税筹划的几个提醒(含中介)
1、纳税筹划,如果乱做一气、道听途说,就是自己在给自己挖坑。
2、税务筹划,合规是边界,不触犯刑律是底线。
3、坚持底线思维,守法诚信经营,不得恶意进行政策解读,不得对有关企业和个人进行以偷逃税款为目的的恶意税收筹划。
4、纳税筹划更多的是注重降低风险、而不是一味地降低税负。
5、财务人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节税,但是一定要正确恰当地利用政策,不要歪曲税收政策,利用优惠政策不要过于激进,应慎用政策。
6、今年加强涉税中介监管是工作重点,特别是有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利用所谓‘税务筹划’打擦边球,以所谓税收筹划名义帮助不法分子偷逃税款,将会重点监管和打击。
7、财务人员在节税的同时,切记不要刻意地为了省税而节税,不符合业务真实面貌的节税,其实就是偷税,会计人员必须慎重节税!
来源:本文首发自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
发布于 每天学点财务知识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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