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佣金
●定义: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
●增值税发票开具:经纪代理服务*佣金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
●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
>>合同收入金额5%,
>>境外机构10%,
>>电信企业5%,
>>保险企业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18%,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注意】
●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不得在税前扣除
●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协议或合同
2.定金与订金
(1)定金:
●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作为担保的款项;
●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合同不履行时,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订金:
●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
●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的功能;
●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交易失败时,订金全额返还;
●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
(3)订金与定金的具体区别:
●法律关系不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功能不同:定金是担保方式;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是履行债务的行为;
●作用不同:定金有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订金在合同解除时,必须如数退还;
●适用范围不同:定金适用于各种合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3.违约金
1.卖方收取违约金
●属于价外费用
●收取违约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支付违约金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应同货物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买方收取违约金
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不需要开具发票;
收款方开具的收据,合同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3.合同未执行的违约金
未产生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注意】关键看是不是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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