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定金,订金,违约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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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赞赏了该文章 113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3年07月24日 08:38:16


  1.佣金
  ●定义: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
  ●增值税发票开具:经纪代理服务*佣金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
  ●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
  >>合同收入金额5%,
  >>境外机构10%,
  >>电信企业5%,
  >>保险企业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18%,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注意】
  ●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不得在税前扣除
  ●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协议或合同

  2.定金与订金
  (1)定金:
  ●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作为担保的款项;
  ●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合同不履行时,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订金:
  ●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
  ●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的功能;
  ●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交易失败时,订金全额返还;
  ●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
  (3)订金与定金的具体区别:
  ●法律关系不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功能不同:定金是担保方式;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是履行债务的行为;
  ●作用不同:定金有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订金在合同解除时,必须如数退还;
  ●适用范围不同:定金适用于各种合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3.违约金
  1.卖方收取违约金
  ●属于价外费用
  ●收取违约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支付违约金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应同货物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买方收取违约金
  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不需要开具发票;
  收款方开具的收据,合同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3.合同未执行的违约金
  未产生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注意】关键看是不是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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