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税(十一)违约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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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9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7月13日 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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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王与老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老王将自己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老李,并约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老李必须在10日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的价款,若不能按期支付,则按股权转让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老李和老王很快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但在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时间内,即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10日内,老李因资金困难没有支付股权转让的价款。老王按协议的要求,不断地催促老李尽快支付股权转让的价款,老李则是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


  无奈之下,老王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判决老李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支付全部股权转让的价款,以及30%的违约金。


  接到法院判决,在判决要求的时间内,老李仍未履行判决,老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于是法院从老李的银行账户上强行划拨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与违约金。


  但老王从法院领到的钱比协议约定的少了一些。法院告诉老王,那是代税务机关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老王说在股权变更登记的时候已经交了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法院让老王去找税务机关咨询一下。


    税务机关告诉老王,正常情况下在股权变更时要交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受让方违约,那么转让方收取的违约金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听了税务机关的回答,老王没吭默默地走开了。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政策法律依据:《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第866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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