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定金 | 订金 | 押金 | 保证金 | 违约金 |
情形 | 属于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要式合同(必须书面合同)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 主合同的一部分,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 | 本质上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 | 在合同约定是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 只要双方签订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
功能 | 具有债的担保作用 | 不具有担保作用 | 是一种物的担保 | 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 | 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 |
违约 | 交付方违约: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收受方违约:双倍定金返还 | 不管是哪一方违约,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全额返还订金 | 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以抵扣货物款;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就该押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可以用保证金作为赔偿金 | 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赔偿 |
金额 | 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 合同的5‰ | 自由约定 | 自由约定 | 自由约定 |
案例一:
2017年2月14日,原告张某向被告公司订购了大众汽车一辆,并签署了《购车合同》,双方合同约定价格为198000元,当日由原告张某向被告交纳了定金3万元,当时双方约定25天内被告向原告提供约定的汽车。同日,原告张某依约向被告公司支付了定金3万元,被告公司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据》一份,注明收到原告“定金”3万元。约定的交车时间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交付车辆,违反合同约定。
因此,原告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张某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案例二:
2016年10月21日,陈某与白某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合意,白某为出卖人,陈某为买受人,房屋价款为7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由买受人陈某于合同签订时向白某支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当天即向白某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白某向陈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陈某“订金”10万元。一个月后,白某反悔将该房屋出售并过户给李某,白某还于2016年11月26日未经陈某同意将房屋定金10万元退回至陈某的银行账户,表示将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纠纷发生后无法协商处理,于是白某将陈某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白某形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但是,争议房屋已经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双方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因此,判决双方合同解除,由被告白某退回原告“订金”10万元,赔偿损失3万元。
案例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观点:支持约定
裁判观点:关于租赁保证金,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承租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第三条约定,孙xx应按照合同书中约定的金额及期限向吴xx交纳租金,拖欠超过10天以上的,吴xx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押金。本案中孙xx拖欠吴xx2016年2至3月的租金,已构成违约,吴xx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没收其已交纳的押金即租赁保证金140000元。
孙xx请求以该租赁保证金抵扣其应向吴xx偿还的代为垫付的押金134000元,欠缺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因一审庭审中双方的意见涉及到租赁保证金的处理,经一审法院释明,吴xx增加请求不予退还保证金140000元,一审将该请求在本案中合并审理,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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