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收入确认五步法的第5步,即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文中详述了履约义务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和某一时点履行的判断标准及相应收入确认方法。在某一时段内履行时,企业需确定履约进度并按比例确认收入;在某一时点履行时,企业应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此外,还通过具体例题分析了不同情况下履约义务的判断和收入确认的应用。
收入确认五步法--第5步: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首先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的实现方式 | 确认收入的总原则 |
1.在某一时段内履行(段履约) | 企业应当选取恰当的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产出法、投入法); |
2.在某一时点履行(点履约) | 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判断控制权转移时点)。 |
1.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条件 | 举例 | |
① |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 一般或常规性的服务:运输、保洁等 |
② |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 在客户拥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 |
③ |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合格收款权:成本+合理利润)。 | 满足条件的私人订制产品。 |
【例题14】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在客户拥有的土地上按照客户的设计要求为其建造厂房。在建造过程中客户有权修改厂房设计,并与企业重新协商设计变更后的合同价款。客户每月末按当月工程进度向企业支付工程款。如果客户终止合同,已完成建造部分的厂房归客户所有。
【解析】本例中,企业为客户建造厂房,该厂房位于客户的土地上,客户终止合同时,已建造的厂房归客户所有。这些均表明客户在该厂房建造的过程中就能够控制该在建的厂房。因此,企业提供的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提供该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
【例题15】甲公司是一家造船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按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设计和建造船舶。甲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内完成该船舶的建造,乙公司无法控制在建过程中的船舶。甲公司如果想把该船舶出售给其他客户,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单方解约,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建造中的船舶归甲公司所有。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即设计和建造船舶。
【解析】本例中,船舶是按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进行设计和建造的,甲公司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将该船舶改造之后才能将其出售给其他客户,因此,该船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然而,如果乙公司单方面解约,仅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无法在整个合同期间内都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因此,甲公司为乙公司设计和建造船舶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例题1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开发一套定制化软件系统。合同约定,为确保信息安全以及软件开发完成后能够迅速与乙公司系统对接,甲公司需在乙公司办公现场通过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电脑程序、代码等应存储于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中,开发人员不得将程序代码等转存至其他电脑中,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乙公司所有。如果甲公司被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而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乙公司对甲公司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用途,乙公司并不能够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乙公司将组织里程碑验收和终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其中,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5%,里程碑验收时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65%,终验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0%。如果乙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解析】本例中,(1)如果甲公司被中途更换,新供应商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所以乙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并未取得并消耗甲公司软件开发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甲公司虽然在乙公司的办公场地的模拟系统中开发软件产品,乙公司也拥有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可以主导其使用,但上述安排主要是基于信息安全的考虑,乙公司并不能够合理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所以乙公司不能够控制甲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甲公司履约过程中产出的商品为定制软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是,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预付款仅5%,后续进度款仅在相关里程碑达到及终验时才支付,且如果乙公司违约,仅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并不能在整个合同期内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因此,该定制软件开发业务不满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例题1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进行某新药的药理药效实验。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乙公司预先确定的实验测试的材料、方式和次数进行实验并记录实验结果,且需向乙公司实时汇报和提交实验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资料,实验完成后应向乙公司提交一份药理药效实验报告,用于乙公司后续的临床医药实验。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该项实验工作的流程和所使用的技术相对标准化,如果甲公司中途被更换,乙公司聘请另一家实验类企业(以下简称新聘企业)可以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现并提交实验报告,新聘企业在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时将不会享有甲公司目前已控制的,且在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该企业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在判断其他企业是否实质上无须重新执行甲公司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时,应当基于下列两个前提:一是不考虑可能会使甲公司无法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其他企业的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二是假设新聘企业将不享有甲公司目前控制的,且在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该新聘企业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由于甲公司实验过程中的资料和数据已实时提交给乙公司,且如果在甲公司履约的过程中更换其他企业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验,其他企业可以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验并提交实验报告,实质无须重复执行甲公司累计已经完成的工作,因此,乙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甲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甲公司提供的实验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例题1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在乙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提供包括依法对乙公司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保荐意见等保荐服务。乙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支付10%保荐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被受理后再支付50%保荐费,其余40%保荐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支付,已支付的费用无需返还。如果因乙公司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时(如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被受理),甲公司无权收取剩余款项,但可就其发生的差旅费等直接费用获取补偿,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保荐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发行人进行审慎核查对其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人的工作底稿应当独立保存至少10年,如果乙公司更换保荐机构,新的保荐机构需要重新执行原保荐机构已完成的保荐工作,并且乙公司需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假定该合同不涵盖承销服务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等其他服务。
【分析】本例中,除非甲公司完成乙公司上市前的全部保荐服务,乙公司不能从甲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本身获益,或将其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并受益,即该保荐服务中的各项服务本身是不能够明确区分的,同时,该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服务具有高度关联性,即合同中承诺的各项服务在合同层面是不可单独区分的。因此,甲公司提供的保荐服务属于单项履约义务。
本例中,(1)如果乙公司在首次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更换保荐机构,新的保荐公司需要重新执行原保荐机构已完成的保荐工作,乙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并未取得并消耗甲公司提供服务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甲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独立进行核查并出具保荐意见,工作底稿归甲公司所有且应当独立保存至少10年,乙公司不能控制甲公司正在履行的保荐服务;(3)虽然甲公司是针对乙公司的具体情况提供保荐服务,该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是,该合同约定首付款仅10%,后续进度款直到首发申请被受理及首发完成才支付,并且由于乙公司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时,甲公司无权收取剩余款,仅可就发生的差旅费等直接费用获取补偿。
因此,上述情况表明甲公司并不能在整个合同期间内任意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综合上述情况,甲公司提供的保荐服务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2)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当期收入=合同的交易价格×履约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履约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履约进度进行重新估计。当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也需要重新评估履约进度是否发生变化,以确保履约进度能够反映履约情况的变化,该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履约进度的计算方法:
产出法 | 产出法主要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按照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确定履约进度。 |
投入法 | 投入法主要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实务中,企业通常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即,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 |
【例题19】2×18年8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该客户拥有的一条铁路更换100根铁轨,合同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价)。截至2×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共更换铁轨60根 ,剩余部分预计在2×19年3月31日之前完成。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且该履约义务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假定不考虑其他情况。
【解析】甲公司提供的更换铁轨的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占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因此,截至2×18年12月31日,该合同的履约进度为60% (60/100),甲公司应确认的收入为60万元(100×60% )。
【提示】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可能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的调整:
①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
例如因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等原因而导致的非正常消耗。
②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当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就能够预期将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企业在采用成本法时不应包括该商品的成本,而是应当按照其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一是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二是客户先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之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
三是该商品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重较大;
四是企业自第三方采购该商品,且未深入参与其设计和制造,对于包含该商品的履约义务而言企业是主要责任人。
【例题20】2×18年10月,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装修一栋办公楼并安装一部电梯,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甲公司预计的合同总成本为80万元,其中包括电梯的采购成本30万元。
2×18年12月,甲公司将电梯运达施工现场并经过客户验收,客户已取得对电梯的控制权,但是根据装修进度,预计到2×19年2月才会安装该电梯。截至2×18年12月,甲公司累计发生成本4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给电梯供应商的采购成本30万元以及因采购电梯发生的运输和人工等相关成本5万元。
假定该装修服务(包括安装电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但不参与电梯的设计和制造;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解析】截至2×18年12月,甲公司发生成本40万元(包括电梯采购成本30万元以及因采购电梯发生的运输和人工等相关成本5万元),甲公司认为其已发生的成本和履约进度不成比例,因此需要对履约进度的计算作出调整,将电梯的采购成本排除在已发生成本和预计总成本之外。在该合同中,该电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成本相对于预计总成本而言是重大的,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但是未参与该电梯的设计和制造,客户先取得了电梯的控制权,随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安装服务,因此,甲公司在客户取得该电梯控制权时,按照该电梯采购成本的金额确认转让电梯产生的收入。
因此,2×18年12月,该合同的履约进度为20% [(40-30)/(80-30)];
应确认的收入为44万元 [(100-30)×20%+30] ;
成本40万元 [(80-30)×20%+30] 。
2.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一次确认)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1) |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
(2) |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
(3) | 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
(4) | 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
(5) |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
【例题21·多选题】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取得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的迹象有( )。
A.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B.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C.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D.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答案】ABCD
【解析】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①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③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④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等。
①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安排
虽然企业作为委托方已将商品发送给受托方,但是受托方并未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当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②售后代管商品安排
除了考虑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之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表明客户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
1.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例如该安排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
2.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例如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在指定地点;
3.该商品可以随时交付给客户;
4.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提示】企业根据上述条件对尚未发货的商品确认了收入的,还应当考虑是否还承担了其他履约义务,例如向客户提供保管服务等,从而应当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其他履约义务。
【例题22】20×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台设备和专用零部件。该设备和零部件的制造期为2年。甲公司在完成设备和零部件的生产之后,能够证明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假定企业向客户转让设备和零部件为两个单项履约义务,且都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20×9年12月31日,乙公司支付了该设备和零部件的合同价款,并对其进行了验收。乙公司运走了设备,但是考虑到其自身的仓储能力有限,且其工厂紧邻甲公司的仓库,因此要求将零部件存放于甲公司的仓库中,并且要求甲公司按照其指令随时安排发货。乙公司已拥有零部件的法定所有权,且这些零部件可明确识别为属于乙公司的物品。甲公司在其仓库内的单独区域内存放这些零部件,并且应乙公司的要求可随时发货,甲公司不能使用这些零部件,也不能将其提供给其他客户使用。
【解析】本例中,20×9年12月31日,该设备的控制权移给乙公司;对于零部件而言,甲公司已经收取合同价款,但是应乙公司的要求尚未发货,乙公司已拥有零部件的法定所有权并且对其进行了验收,虽然这些零部件实物尚由甲公司持有,但是其满足在“售后代管商品”的安排下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条件,这些零部件的控制权也已经转移给了乙公司。因此,甲公司应当确认销售设备和零部件的相关收入。除销售设备和零部件之外,甲公司还为乙公司提供了仓储保管服务,该服务与设备和零部件可明确区分,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需要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服务,并在提供该项服务的期间确认收入。
【例题23】A公司生产并销售笔记本电脑。20×7年,A公司与零售商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1万台电脑。由于B公司的仓储能力有限,无法在20×7年底之前接收该批电脑,双方约定A公司在20×8年按照B公司的指令按时发货,并将电脑运送至B公司指定的地点。20×7年12月31日,A公司共有上述电脑库存1.2万台,其中包括1万台将要销售给B公司的电脑。然而,这1万台电脑和其余2 000台电脑一起存放并统一管理,并且彼此之间可以互相替换。
【解析】本例中,尽管是由于B公司没有足够的仓储空间才要求A公司暂不发货,并按照其指定的时间发货,但是由于这1万台电脑与A公司的其他产品可以互相替换,且未单独存放保管,A公司在向B公司交付这些电脑之前,能够将其提供给其他客户或者自行使用。因此,这1万台电脑在20×7年12月31日不满足“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确认收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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