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探秘系列】一起学习《收入、费用和利润》相关知识(第一篇)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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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鱼
7人赞赏了该文章 177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2年11月09日 16: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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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费用和利润


收入、费用、利润是财务会计六要素中的另外三个很重要的要素,之前文章大多按照要素讲了“资产”“负债”以及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剩余的三个要素组成了利润表的重要支柱!

同时这三个要素当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有难度的则是“收入”,收入也是2017年度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新的收入准则,将收入逐步细化,趋同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而上市公司对企业收入的确认更加谨慎,也就让利润更加真实;帮助投资者、企业、第三方等等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经济等要素全面了解;


这是一个非常磨人的知识点,可以说是晦涩难懂!为了能让大家更好的理解,建议多食用一些案例,多看几遍,万一有感觉了呢


本篇有31个例题慢慢看哈



知识重点

1.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2.利润的核算




本文目录

一、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二、合同成本★★)

三、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四、费用、利润


前言

收入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具体包括金融工具【新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租赁合同【新租赁准则规范】、保险合同【保险准则规范】等。


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按照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本文所称商品,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一、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新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不再分区义务类型,而是提供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即五部分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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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20×7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 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 000元,合同价款为25 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5 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解析】

本例中,分摊至A商品的合同价款为5 000[(6 000÷(6 000+24 000)×25 000]元,

分摊至B商品的合同价款为20 000[(24 000÷(6 000+24 000)×25 0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交付A商品时:

借:合同资产     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00

2)交付B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25 000

    贷:合同资产      5 000

           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账务处理中引入了两个新的科目,一起了解下!


【提示】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



权力

风险

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

有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

信用风险、履约风险等

应收账款

无条件收款权,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

仅信用风险

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并按流动性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相互抵销。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1.收入确认的原则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2.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仅考虑客户信用风险);

【提示】

1)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上述五项条件的,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须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条件的,后续期间持续评估。

2)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3)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确认收入。


3.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其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虑另一份合同的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亏损;

2)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如一份合同如果发生违约,将会影响另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下列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1.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

可明确区分商品同时满足:

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即该商品本身能够明确区分。(物理层面)

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即转让该商品的承诺在合同中是可明确区分的。(合同层面)


思考: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是几项履约义务?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


情形

举例

情形一

重大服务、整合、组合产出

为客户建写字楼

情形二

重大修改、定制

提供定制化软件

情形三

高度关联

设计并生产样品

一是,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案例2】企业为客户建造写字楼的合同中,企业向客户提供的砖头、水泥、人工等都能够使客户获益,但是,企业对客户承诺的是为其建造一栋写字楼,而并非提供这些砖头、水泥和人工等,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这些商品进行整合,以形成合同约定的一项组合产出(即写字楼)转让给客户。

因此,在该合同中,砖头、水泥和人工等商品彼此之间不能单独区分。需要将所有商品和服务整体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二是,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案例3】企业承诺向客户提供其开发的一款现有软件,并提供安装服务,虽然该软件无须更新或技术支持也可直接使用,但是企业在安装过程中需要在该软件现有基础上对其进行定制化的重大修改,以使其能够与客户现有的信息系统相兼容。

此时,转让软件的承诺与提供定制化重大修改的承诺在合同层面是不可明确区分的。

三是,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也就是说,合同中承诺的每一项商品均受到合同中其他商品的重大影响。


【案例4】企业承诺为客户设计一种新产品并负责生产10个样品,企业在生产和测试样品的过程中需要对产品的设计进行不断的修正,并导致已生产的样品均可能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返工。此时,企业提供的设计服务和生产样品的服务是不断交替反复进行的,二者高度关联,因此,在合同层面是不可明确区分的。

【提示】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时,往往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

①通常情况下,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②相反,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一系列实质相同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企业应当将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一系列商品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即使这些商品可明确区分。如每天为客户提供保洁服务的长期劳务合同等。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案例5】企业向客户提供2年的酒店管理服务,具体包括保洁、维修、安保等,但没有具体的服务次数或时间的要求,尽管企业每天提供的具体服务不一定相同,但是企业每天对于客户的承诺都是相同的,因此,该服务符合“实质相同”的条件,应作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处理。


(三)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提示】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确定交易价格。


确定交易价格时需考虑的因素

1.可变对价

2.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3.非现金对价

4.应付客户对价




1.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1)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①如果企业拥有大量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并估计可能产生多个结果时,通常按照期望值(加权平均)估计可变对价金额。

②当合同仅有两个可能结果时,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估计。


【补充例题6】甲公司生产和销售洗衣机。2×21年3月,甲公司向零售商乙公司销售1 000台洗衣机,每台价格为2 000元,合同价款合计200万元。同时,甲公司承诺,在未来6个月内,如果同类洗衣机售价下降,则按照合同价格与最低售价之间的差额向乙公司支付差价。甲公司根据以往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预计未来6个月内,不降价的概率为50%;每台降价200元的概率为40%;每台降价500元的概率为10%。假定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解析】甲公司认为期望值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取的对外金额。假定不考虑下述有关“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要求 ,甲公司估计交易价格为每台1 870元(2 000×50%+1 800×40%+1 500×10%)。2×21年3月,甲公司销售洗衣机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 8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870 000  



【补充例题7】甲公司为其客户建造一栋办公楼,合同约定的价款为100万元,当甲公司不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20天内竣工时,须支付10万元罚款,该罚款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甲公司对合同结果的估计如下:工程按时完工的概率为90%,工程延期的概率为10%。

【解析】由于该合同涉及两种可能结果,甲公司认为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取的对价金额。因此,甲公司估计的交易价格为100万元,即为最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

2)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

企业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金额之后,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应远高于很可能但不要求达到基本确定)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可变对价金额(包括重新评估对可变对价的估计是否受到限制),以如实反映报告期末存在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情况变化。



【补充例题8】2×1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产品。合同约定,当乙公司在2×18年的采购量不超过2 000件时,每件产品的价格为80元,当乙公司在2×18年的采购量超过2 000件时,每件产品的价格为70元。乙公司在第一季度的采购量为150件,甲公司预计乙公司全年的采购量不会超过2 000件。

2×18年4月,乙公司因完成产能升级而增加了原材料的采购量,第二季度共向甲公司采购A产品1 000件,甲公司预计乙公司全年的采购量将超过2 000件,因此,全年采购量适用的产品单价均将调整为70元。

【解析】本例中,2×18年第一季度,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估计乙公司全年的采购量将不会超过2 000件,甲公司按照80元的单价确认收入,满足在不确定性消除之后(即乙公司全年的采购量确定之后),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将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要求,因此,甲公司在第一季度确认的收入金额为12 000元(80×150)。

2×18年第二季度,甲公司对交易价格进行重新估计,由于预计乙公司全年的采购量将超过2 000件,按照70元的单价确认收入,才满足极可能不会导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发生重大转回的要求。因此,甲公司在第二季度确认收入68 500 元[70×(1 000+150)-12 000]。



【例题9】20×8年10月1日,甲公司签订合同,为一只股票型基金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3年。甲公司所能获得的报酬包括两部分:一是每季度按照季度末该基金净值的1%收取管理费,该管理费不会因基金净值的后续变化而调整或被要求退回;二是该基金在三年内的累计回报如果超过10%,则乙公司可以获得超额回报部分的20%作为业绩奖励。在20×8年12月31日,该基金的净值为5亿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解析】本例中,甲公司在该项合同中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均为可变对价,其金额极易受到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这是在甲公司影响范围之外的,虽然甲公司过往有类似合同的经验,但是该经验在确定未来市场表现方面并不具有预测价值。因此,在合同开始日,甲公司无法对其能够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进行估计,不满足累计已确认的收入金额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条件。

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重新估计该合同的交易价格时,影响该季度管理费收入金额的不确定性已经消除,甲公司确认管理费收入500万元(5亿元×1%)。甲公司未确认业绩奖励收入,这是因为,该业绩奖励仍然会受到基金未来累计回报的影响,有关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满足。甲公司应当在后续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估计业绩奖励是否满足上述条件,以确定其收入金额。


以下的内容建议回顾下之前的知识:比如“分期购买固定资产”“应付债券的利息摊销”等


2.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重大融资成分的产生:当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实际付款的时间不一致时。

1)交易价格的确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2)会计处理: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①先发货,后收款(赊销方式销售)

 image.png

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提示】同融资性质分期购买固定资产原理一致。

②先收款,后发货(预收款方式销售)

 image.png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合同负债


【补充例题10】2×1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将于2年之后交货。合同中包含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即乙公司可以在2年后交付产品时支付449.44万元,或者在合同签订时支付400万元。乙公司选择在合同签订时支付货款。该批产品的控制权在交货时转移。甲公司于2×18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解析】按照上述两种付款方式计算的内含利率为6%。考虑到乙公司付款时间和产品交付时间之间的间隔以及现行市场利率水平,甲公司认为该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对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进行调整,以反映该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假定该融资费用不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要求。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2×18年1月1日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4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9.44

     贷:合同负债            449.44


2)2×18年12月31日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24(400×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4


3)2×19年12月31日交付产品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25.44(424×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5.44

借:合同负债     449.44

    贷:主营业务收入    449.44


3.非现金对价

非现金对价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

1)交易价格的确定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2)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的变动

①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的

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例如,企业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股票,股票本身的价格会发生变动)

②其他原因

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例如:企业有权收取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企业的履约情况而发生变动)


【补充例题11】甲企业为客户生产一台专用设备。双方约定,如果甲企业能够在30天内交货,则可以额外获得600股客户的股票作为奖励。合同开始日,该股票的价格为每股4元;由于缺乏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当日,甲企业估计,该6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价格将不满足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合同开始日之后的第27天,企业将该设备交付给客户,从而获得了600股股票,该股票在此时的价格为每股4.5元。假定企业将该股票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解析】合同开始日,该股票的价格为每股4元,由于缺乏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甲企业当日估计,该6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价格将不满足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甲企业不应将该6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2 400元计入交易价格。合同开始日之后的第27天,甲企业获得了600股股票,该股票在此时的价格为每股4.5元。甲企业应当将股票(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的变动,即2 400元(4×600)确认为收入,因对价形式原因而发生的变动,即300元(4.5×600-4×600)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2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4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


4.应付客户对价

企业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一般原则: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取如下方法:



确定方法

单独售价

市场调整法:市场售价考虑成本和毛利调整后的金额

成本加成法:预计成本+合理毛利

余值法:合同交易价格-其他可观察商品单独售价。

【提示】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




1. 分摊合同折扣


含义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分摊方法

一般情况

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特殊情况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部分单项履约义务相关的,分摊至相关履约义务。



【例题12】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C三种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20万元,这三种产品构成3个单项履约义务。企业经常单独出售A产品,其可直接观察的单独售价为50万元;B产品和C产品的单独售价不可直接观察,企业采用市场调整法估计B产品的单独售价为25万元,采用成本加成法估计C产品的单独售价为75万元。公司经常以50万元的价格单独销售A产品,并且经常将B产品和C产品组合在一起以70万元的价格销售。假定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解析】本例中,这三种产品的单独售价合计为150万元,而该合同的价格为120万元,因此该合同的折扣为30万元,由于甲公司经常将B产品和C产品组合在一起以70万元的价格销售,该价格与其单独售价的差额为30万元,与该合同的折扣一致,而A产品单独销售的价格与其单独售价一致,证明该合同的折扣仅应归属于B产品和C产品

因此,



单独售价

相对比例

交易价格

A

50


50

B

25

25%

70×25%=17.5

C

75

75%

70×75%=52.5

合计

150


120



2. 分摊可变对价

可变对价与整个合同相关

将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可变对价仅与合同中的某一特定组成部分有关

分摊至与之相关的某项履约义务,或者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某项商品。


【例题1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两项专利技术X和Y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假定两项授权均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都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合同约定,授权使用专利技术X的价格为80万元,授权使用专利技术Y的价格为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销售额的3%。专利技术X和Y的单独售价分别为80万元和100万元。甲公司估计其就授权使用专利技术Y而有权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为100万元。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本例中,该合同中包含固定对价和可变对价,其中,授权使用专利技术X的价格为固定对价,且与其单独售价一致,授权使用专利技术Y的价格为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销售额的3%,属于可变对价,该可变对价全部与授权使用专利技术Y能够收取的对价有关,且甲公司基于实际销售情况估计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接近Y的单独售价。因此,甲公司将可变对价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全部由Y承担符合交易价格的分摊目标。甲公司授权乙公司使用专利技术X时确认收入80万元,授权乙公司使用专利技术Y时,在乙公司发生后续销售时确认基于销售的使用费收入。


3.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

交易价格发生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在合同开始日所采用的基础将该后续变动金额分摊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首先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的实现方式

确认收入的总原则

1.在某一时段内履行(段履约)

企业应当选取恰当的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产出法、投入法);

2.在某一时点履行(点履约)

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判断控制权转移时点)。



1.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条件

举例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一般或常规性的服务:运输、保洁等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在客户拥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合格收款权:成本+合理利润)。

满足条件的私人订制产品。


【例题14】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在客户拥有的土地上按照客户的设计要求为其建造厂房。在建造过程中客户有权修改厂房设计,并与企业重新协商设计变更后的合同价款。客户每月末按当月工程进度向企业支付工程款。如果客户终止合同,已完成建造部分的厂房归客户所有。

【解析】本例中,企业为客户建造厂房,该厂房位于客户的土地上,客户终止合同时,已建造的厂房归客户所有。这些均表明客户在该厂房建造的过程中就能够控制该在建的厂房。因此,企业提供的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提供该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


【例题15】甲公司是一家造船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按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设计和建造船舶。甲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内完成该船舶的建造,乙公司无法控制在建过程中的船舶。甲公司如果想把该船舶出售给其他客户,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单方解约,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建造中的船舶归甲公司所有。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即设计和建造船舶。

【解析】本例中,船舶是按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进行设计和建造的,甲公司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将该船舶改造之后才能将其出售给其他客户,因此,该船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然而,如果乙公司单方面解约,仅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无法在整个合同期间内都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因此,甲公司为乙公司设计和建造船舶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例题1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开发一套定制化软件系统。合同约定,为确保信息安全以及软件开发完成后能够迅速与乙公司系统对接,甲公司需在乙公司办公现场通过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电脑程序、代码等应存储于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中,开发人员不得将程序代码等转存至其他电脑中,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乙公司所有。如果甲公司被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而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乙公司对甲公司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用途,乙公司并不能够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乙公司将组织里程碑验收和终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其中,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5%,里程碑验收时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65%,终验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0%。如果乙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解析】本例中,(1)如果甲公司被中途更换,新供应商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所以乙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并未取得并消耗甲公司软件开发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甲公司虽然在乙公司的办公场地的模拟系统中开发软件产品,乙公司也拥有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可以主导其使用,但上述安排主要是基于信息安全的考虑,乙公司并不能够合理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所以乙公司不能够控制甲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甲公司履约过程中产出的商品为定制软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是,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预付款仅5%,后续进度款仅在相关里程碑达到及终验时才支付,且如果乙公司违约,仅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并不能在整个合同期内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因此,该定制软件开发业务不满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例题1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进行某新药的药理药效实验。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乙公司预先确定的实验测试的材料、方式和次数进行实验并记录实验结果,且需向乙公司实时汇报和提交实验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资料,实验完成后应向乙公司提交一份药理药效实验报告,用于乙公司后续的临床医药实验。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该项实验工作的流程和所使用的技术相对标准化,如果甲公司中途被更换,乙公司聘请另一家实验类企业(以下简称新聘企业)可以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现并提交实验报告,新聘企业在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时将不会享有甲公司目前已控制的,且在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该企业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在判断其他企业是否实质上无须重新执行甲公司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时,应当基于下列两个前提:一是不考虑可能会使甲公司无法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其他企业的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二是假设新聘企业将不享有甲公司目前控制的,且在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该新聘企业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由于甲公司实验过程中的资料和数据已实时提交给乙公司,且如果在甲公司履约的过程中更换其他企业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验,其他企业可以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验并提交实验报告,实质无须重复执行甲公司累计已经完成的工作,因此,乙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甲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甲公司提供的实验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例题1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在乙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提供包括依法对乙公司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保荐意见等保荐服务。乙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支付10%保荐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被受理后再支付50%保荐费,其余40%保荐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支付,已支付的费用无需返还。如果因乙公司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时(如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被受理),甲公司无权收取剩余款项,但可就其发生的差旅费等直接费用获取补偿,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保荐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发行人进行审慎核查对其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人的工作底稿应当独立保存至少10年,如果乙公司更换保荐机构,新的保荐机构需要重新执行原保荐机构已完成的保荐工作,并且乙公司需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假定该合同不涵盖承销服务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等其他服务。

【分析】本例中,除非甲公司完成乙公司上市前的全部保荐服务,乙公司不能从甲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本身获益,或将其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并受益,即该保荐服务中的各项服务本身是不能够明确区分的,同时,该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服务具有高度关联性,即合同中承诺的各项服务在合同层面是不可单独区分的。因此,甲公司提供的保荐服务属于单项履约义务。

本例中,(1)如果乙公司在首次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更换保荐机构,新的保荐公司需要重新执行原保荐机构已完成的保荐工作,乙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并未取得并消耗甲公司提供服务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甲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独立进行核查并出具保荐意见,工作底稿归甲公司所有且应当独立保存至少10年,乙公司不能控制甲公司正在履行的保荐服务;(3)虽然甲公司是针对乙公司的具体情况提供保荐服务,该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是,该合同约定首付款仅10%,后续进度款直到首发申请被受理及首发完成才支付,并且由于乙公司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时,甲公司无权收取剩余款,仅可就发生的差旅费等直接费用获取补偿。

因此,上述情况表明甲公司并不能在整个合同期间内任意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综合上述情况,甲公司提供的保荐服务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2)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当期收入=合同的交易价格×履约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履约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履约进度进行重新估计。当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也需要重新评估履约进度是否发生变化,以确保履约进度能够反映履约情况的变化,该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履约进度的计算方法:


产出法

产出法主要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按照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确定履约进度。

投入法

投入法主要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实务中,企业通常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即,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



【例题19】2×18年8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该客户拥有的一条铁路更换100根铁轨,合同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价)。截至2×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共更换铁轨60根 ,剩余部分预计在2×19年3月31日之前完成。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且该履约义务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假定不考虑其他情况。

【解析】甲公司提供的更换铁轨的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占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因此,截至2×18年12月31日,该合同的履约进度为60% (60/100),甲公司应确认的收入为60万元(100×60% )。



【提示】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可能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的调整

①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

例如因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等原因而导致的非正常消耗。

②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当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就能够预期将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企业在采用成本法时不应包括该商品的成本,而是应当按照其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一是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二是客户先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之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

三是该商品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重较大;

四是企业自第三方采购该商品,且未深入参与其设计和制造,对于包含该商品的履约义务而言企业是主要责任人。



【例题20】2×18年10月,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装修一栋办公楼并安装一部电梯,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甲公司预计的合同总成本为80万元,其中包括电梯的采购成本30万元。

2×18年12月,甲公司将电梯运达施工现场并经过客户验收,客户已取得对电梯的控制权,但是根据装修进度,预计到2×19年2月才会安装该电梯。截至2×18年12月,甲公司累计发生成本4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给电梯供应商的采购成本30万元以及因采购电梯发生的运输和人工等相关成本5万元。

假定该装修服务(包括安装电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但不参与电梯的设计和制造;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解析】截至2×18年12月,甲公司发生成本40万元(包括电梯采购成本30万元以及因采购电梯发生的运输和人工等相关成本5万元),甲公司认为其已发生的成本和履约进度不成比例,因此需要对履约进度的计算作出调整,将电梯的采购成本排除在已发生成本和预计总成本之外。在该合同中,该电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成本相对于预计总成本而言是重大的,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但是未参与该电梯的设计和制造,客户先取得了电梯的控制权,随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安装服务,因此,甲公司在客户取得该电梯控制权时,按照该电梯采购成本的金额确认转让电梯产生的收入。

因此,2×18年12月,该合同的履约进度为20% [(40-30)/(80-30)];

应确认的收入为44万元 [(100-30)×20%+30] ;

成本40万元 [(80-30)×20%+30] 。



2.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一次确认)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1)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

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提示】客户占有了某项商品的实物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反之亦然。例如,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安排(①)和售后代管商品安排(②)。

4)

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例题21·多选题】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取得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的迹象有(   )。

A.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B.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C.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D.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答案】ABCD

【解析】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①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③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④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等。



①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安排。

虽然企业作为委托方已将商品发送给受托方,但是受托方并未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当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②售后代管商品安排。

除了考虑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之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表明客户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

1.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例如该安排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

2.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例如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在指定地点;

3.该商品可以随时交付给客户;

4.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提示】企业根据上述条件对尚未发货的商品确认了收入的,还应当考虑是否还承担了其他履约义务,例如向客户提供保管服务等,从而应当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其他履约义务。



【例题22】20×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台设备和专用零部件。该设备和零部件的制造期为2年。甲公司在完成设备和零部件的生产之后,能够证明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假定企业向客户转让设备和零部件为两个单项履约义务,且都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20×9年12月31日,乙公司支付了该设备和零部件的合同价款,并对其进行了验收。乙公司运走了设备,但是考虑到其自身的仓储能力有限,且其工厂紧邻甲公司的仓库,因此要求将零部件存放于甲公司的仓库中,并且要求甲公司按照其指令随时安排发货。乙公司已拥有零部件的法定所有权,且这些零部件可明确识别为属于公司的物品。甲公司在其仓库内的单独区域内存放这些零部件,并且应乙公司的要求可随时发货,甲公司不能使用这些零部件,也不能将其提供给其他客户使用。

【解析】本例中,20×9年12月31日,该设备的控制权移给乙公司;对于零部件而言,甲公司已经收取合同价款,但是应乙公司的要求尚未发货,乙公司已拥有零部件的法定所有权并且对其进行了验收,虽然这些零部件实物尚由甲公司持有,但是其满足在“售后代管商品”的安排下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条件,这些零部件的控制权也已经转移给了乙公司。因此,甲公司应当确认销售设备和零部件的相关收入。除销售设备和零部件之外,甲公司还为乙公司提供了仓储保管服务,该服务与设备和零部件可明确区分,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需要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服务,并在提供该项服务的期间确认收入。  



【例题23】A公司生产并销售笔记本电脑。20×7年,A公司与零售商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1万台电脑。由于B公司的仓储能力有限,无法在20×7年底之前接收该批电脑,双方约定A公司在20×8年按照B公司的指令按时发货,并将电脑运送至B公司指定的地点。20×7年12月31日,A公司共有上述电脑库存1.2万台,其中包括1万台将要销售给B公司的电脑。然而,这1万台电脑和其余2 000台电脑一起存放并统一管理,并且彼此之间可以互相替换。

【解析】本例中,尽管是由于B公司没有足够的仓储空间才要求A公司暂不发货,并按照其指定的时间发货,但是由于这1万台电脑与A公司的其他产品可以互相替换,且未单独存放保管,A公司在向B公司交付这些电脑之前,能够将其提供给其他客户或者自行使用。因此,这1万台电脑在20×7年12月31日不满足“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确认收入的条件。






(六)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同意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或两者)作出的变更。

三种情形

合同变更部分特征

情形一:原合同+新合同

(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

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量】及合同价款【价】,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且匹配】

情形二:原合同终止,新合同订立

不属于情形一,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

情形三:原合同继续

(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不属于情形一,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


情形一: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变更部分:新增 【量+价】,且匹配

【提示】判断新增合同价款是否反映了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时,应当考虑为反映该特定合同的具体情况而对新增商品价格所作的适当调整。例如,在合同变更时,企业由于无须发生为发展新客户等所须发生的相关销售费用,可能会向客户提供一定的折扣,从而在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基础上予以适当调整。



【补充例题24】甲公司承诺向某客户销售120件产品,每件产品售价100元。该批产品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且将于未来6个月内陆续转让给该客户。甲公司将其中的60件产品转让给该客户后,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甲公司承诺向该客户额外销售30件相同的产品,这30件产品与原合同中的产品可明确区分,其售价为每件95元 (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解析】由于新增的30件产品是可明确区分的,且新增的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产品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实际上构成了一份单独的、在未来销售30件产品的新合同,该新合同并不影响对原合同的会计处理。甲公司应当对原合同中的120件产品按每件产品100元确认收入,对新合同中的30 件产品按每件产品95元确认收入。



情形二: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不属于情形一,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重新计算)。

新合同的交易价格=合同交易价格中尚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


沿用上例25甲公司新增销售的30件(原合同120件,已履行60件,未履行60件,新增30件未履行)产品售价为每件80元(假定该价格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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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对于合同变更新增的30件产品,由于其售价不能反映该产品在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不能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尚未转让给客户的产品(包括原合同中尚未交付的60件产品以及新增的30件产品)与已转让的产品是可明确区分的,因此,甲公司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的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该新合同中,剩余产品为90件 ,其对价为8 400元,即原合同下尚未确认收入的客户已承诺对价6 000元 (100×60) 与合同变更部分的对价2 400元 (80×30) 之和, 新合同中的90件产品每件产品应确认收入为93.33元(8 400/90)。



【例题26】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每周为客户的办公楼提供保洁服务,合同期限为三年,客户每年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10万元(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开始日该项服务的单独售价)。在第二年末,合同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将第三年的服务费调整为8万元(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变更日该项服务的单独售价),同时以20万元的价格将合同期限延长三年(假定该价格不反映合同变更日该三年服务的单独售价),即每年的服务费6.67万元,于每年年初支付。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解析】本例中,在合同开始日,A公司认为其每周为客户提供的保洁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但由于A公司向客户转让的是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服务,因此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见后文所述)。在合同开始的前两年,即合同变更之前,A公司每年确认收入10万元。

在合同变更日,由于新增的三年保洁服务的价格不能反映该服务在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不能作为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在剩余合同期间需提供的服务与已提供的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A公司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中未履约的部分与合同变更合并为一份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该新合同的合同期限为四年,对价为28万元,即原合同下尚未确认收入的对价8万元与新增的三年服务相应的对价20万元之和,新合同中A公司每年确认的收入为7万元(28万元÷4年)。

补充账务处理:

1-3年 借:银行存款     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第三年   借:银行存款      8

           贷:主营业务收入     7

             合同负债        1

4-6年  借:银行存款      6.67

            合同负债      0.33

            贷:主营业务收入     7



情形三: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


【例题27】20×7年1月15日,乙建筑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 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在客户自有土地上建造一幢办公楼,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00万元。假定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根据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

截至20×7年末,乙公司累计已发生成本420万元,履约进度为60%(420万元÷700万元)。因此,乙公司在20×7年确认收入600万元(1 000万元×60%)。20×8年初,合同双方同意更改该办公楼屋顶的设计,合同价格和预计总成本因此而分别增加200万元和120万元。

【解析】在本例中,由于合同变更后拟提供的剩余服务与在合同变更日或之前已提供的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即合同仍为单项履约义务),因此,乙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变更后的交易价格为1 200万元(1 00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重新估计的履约进度为51.2%[420万元÷(700万元+12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变更日应额外确认收入14.4万元(51.2%×1 200万元-600万元)。



【例题28·单选题】20×7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额为20 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在乙公司自有土地上为乙公司建造一栋办公楼。截至20×7年12月20日止,甲公司累计已发生成本6 500万元。20×7年12月25日,经协商合同双方同意变更合同范围,增加装修办公楼的服务内容,合同价格相应增加3 400万元。假定上述新增合同价款不能反映装修服务的单独售价,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关于上述合同变更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B.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C.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作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D.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于完成装修服务时确认收入

【答案】B

【解析】合同变更后增加商品的合同价款不能反映装修服务的单独售价,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


【提示企业应当区分交易价格的变动是属于合同变更还是可变对价。

可变对价能够合理预期合同双方均可能对合同价格提出调整;合同变更主要体现为需要合同签订双方重新谈判及修订。

在合同开始日根据其所获得的相关信息无法合理预期的,由此导致的合同各方达成协议批准对原合同价格作出的变更,不属于可变对价,应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例题29】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合同,在一年内以固定单价100元向乙公司交付120件标准配件,无折扣、折让等金额可变条款,且根据甲公司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甲公司不会提供价格折让等可能导致对价金额可变的安排。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60件配件后,市场新出现一款竞争产品,单价为每件65元。为了维系客户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将剩余60件配件的价格降为每件60元,已转让的60件配件与未转让的60件配件可明确区分。假定不考虑亏损合同等其他因素。

已转让60件,每件按100元确认收入;未转让部分,以后转让时每件按60元确认收入。

本例中,由于合同无折扣、折让等金额可变条款,且根据甲公司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甲公司不会提供价格折让等可能导致对价金额可变的安排,该价格折让是市场条件的变化引发,这种变化是甲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根据其所获得的相关信息无法合理预期的,由此导致的合同各方达成协议批准对原合同价格作出的变更,不属于可变对价,应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该合同变更未增加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甲公司已转让的商品(已转让的60件配件)与未转让的商品(未转让的60件配件)之间可明确区分,因此,该合同变更应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剩余60件配件时,确认收入3 600元 (60×60)。本案例不涉及亏损合同的相关会计处理分析。



【例题30】 2×20年1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合同,在一年内以固定单价100元向乙公司交付120件标准配件。甲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表明,在该商品出现瑕疵时,将根据商品的具体瑕疵情况给予客户价格折让,企业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认为会向客户提供一定的价格折让。合同开始日,甲公司估计将提供300元价格折让。2×20年1月3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60件配件,假定乙公司已取得60件配件的控制权,甲公司确认收入5 850元(100×60-300×60/120)。 2×20年1月31日,乙公司发现配件存在质量瑕疵,需要返工,甲公司返工处理后,乙公司对返工后的配件表示满意。甲公司对存在质量瑕疵配件提供的返工服务是为了保证销售的配件符合既定标准,属于保证类质量保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对相关的质保义务进行了会计处理。2×20年1月31日,为了维系客户关系,甲公司按以往的习惯做法主动提出对合同中120件配件给予每件3元的价格折让,共计360元,该折让符合甲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通过调整剩余60件配件价格的形式提供价格折让,即将待交付的60件配件的单价调整为94元。

本例中,甲公司后续实际给予的折扣与初始预计的折扣差异属于相关不确定性消除而发生的可变对价的变化,而非合同变更导致的,应作为合同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并无证据表明甲公司给予的价格折让与某部分履约义务相关,因此甲公司给予的价格折让与整个合同相关,应当分摊至合同中的各项履约义务,其中,已交付的60件配件的履约义务已经完成,其控制权已经转移, 因此,甲公司在交易价格发生变动的当期,将价格折让增加额60元(360-300)分摊至已交付的60件配件和尚未交付的60件配件,已交付60件配件的销售折让变化应冲减当期收入30元(60×60/120)。甲公司在乙公司取得剩余60件配件控制权时,相应确认收入。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 000  (60×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850 (60×100-300×50%)

    预计负债      150

借:主营业务收入     30

  贷:预计负债       30

借:银行存款     5 640  (60×100-180-180)

  预计负债      1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820 (60×100-360×50%)



【例题31】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提供广告投放服务,广告投放时间为2×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投放渠道为一个灯箱,合同金额为60万元,合同中无折扣、折让等金额可变条款,也未约定投放效果标准,且根据甲公司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甲公司不会提供价格折让等安排。双方约定、2×20年1月至6月乙公司于每月月底支付10万元。广告投放内容由乙公司决定,对于甲公司而言,该广告投放为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广告投放以后,由于出现外部突发原因,周边人流量骤减,乙公司对广告投放效果不满意。2×20年3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广告投放服务补充协议,且双方已批准执行,假定分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对后续广告服务打五折处理,即2×20年4月至6月客户于每月月底支付5万元。

情形二:增加广告投放时间,即合同期限延长至2×20年8月31日,但合同总价60万元不变,客户于4月至8月每月月底支付6万元。

情形三:增加广告投放媒体,即从2×20年4月1日起到2×20年6月30日,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两个灯箱来投放广告,在新增的灯箱上提供的广告服务本身是可明确区分的,合同总价60万元和付款情况不变。

假设甲公司为提供广告服务而占用的灯箱不构成租赁,不考虑其他因素和相关税费。本案例不涉及亏损合同的相关会计处理分析。

【分析】本例中,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约定可变对价,且甲公司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甲公司不会提供折扣或折让等安排,甲乙公司的合同中不存在可变对价,对于2×20年3月31日的补充协议,三种情形均应当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情形一,甲乙双方批准对合同价格作出变更,合同变更并没有增加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合同变更日已提供的广告服务与未提供的广告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所以甲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

新合同的服务时间为2×20年4月1日至2×20年6月30日,交易价格为15万元(原合同交易价格中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30万元与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15万元之和)。

对于情形二,甲乙双方批准对合同范围作出变更,合同变更增加的广告投放时间本身可明确区分,甲公司承诺的增加的服务时间与原服务时间并未形成组合产出,不存在重大修改和定制、高度关联等情况,因此,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广告投放服务时间,没有新增合同价款,所以甲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新合同的服务时间为2×20年4月1日至2×20年8月31日,交易价格为30万元(原合同交易价格中来确认为收入的部分30万元与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0元之和)。

对于情形三、甲乙双方批准对合同范围作出变更,合同变更增加了广告投放服务的范围,在新增的灯箱上提供的广告服务本身是可明确区分的,因此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广告投放服务、但是没有新增合同价款,甲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

新合同(两个灯箱)的服务时间为2×20年4月1日至2×20年6月30日,交易价格为30万元(原合同交易价格中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30万元与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0元之和)。


【提示2】合同变更之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

1)合同变更属于 “合同变更情形一“的

企业应当判断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关,并按照分摊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属于 “合同变更”的情形二”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的

企业应当首先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单独售价为基础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二次分摊

【原合同第一次分摊,新合同第二次分摊】

合同变更之后发生除上述第(1)种和第(2)种情形以外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

企业应当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履约义务


【例题31】20×8年9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产品和B产品。A产品和B产品均为可明确区分商品,其单独售价相同,且均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合同约定,A产品和B产品分别于20×8年11月1日和20×9年3月31日交付给乙公司。合同约定的对价包括1 000元的固定对价和估计金额为200元的可变对价。假定甲公司将200元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满足本节有关将可变对价金额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因此,该合同的交易价格为1 200元。假定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20×8年12月1日,双方对合同范围进行了变更,乙公司向甲公司额外采购C产品,合同价格增加300元,C产品与A、B两种产品可明确区分,但该增加的价格不反映C产品的单独售价C产品的单独售价与A产品和B产品相同。C产品将于20×9年6月30日交付给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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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年12月31日,企业预计有权收取的可变对价的估计金额由200元变更为240元,该金额符合计入交易价格的条件。因此,合同的交易价格增加了40元,且甲公司认为该增加额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的可变对价相关。假定上述三种产品的控制权均随产品交付而转移给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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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例中,在合同开始日,该合同包含两个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应当将估计的交易价格分摊至这两项履约义务。由于两种产品的单独售价相同,且可变对价不符合分摊至其中一项履约义务的条件,因此,甲公司将交易价格1 200元平均分摊至A产品和B产品,即A产品和B产品各自分摊的交易价格均为600元。

20×8年11月1日,当A产品交付给客户时,甲公司相应确认收入600元。

20×8年12月1日,双方进行了合同变更。该合同变更属于合同变更的第二种情形,因此该合同变更应当作为原合同终止,并将原合同的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在该新合同下,合同的交易价格为900元(600元+300元),由于B产品和C产品的单独售价相同,分摊至B产品和C产品的交易价格的金额均为450元

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重新估计可变对价,增加了交易价格40元。由于该增加额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的可变对价相关,因此应首先将该增加额分摊给A产品和B产品,之后再将分摊给B产品的部分在B产品和C产品形成的新合同中进行二次分摊

在本例中,由于A、B和C产品的单独售价相同,在将40元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分摊至A产品和B产品时,各自分摊的金额为20元。由于甲公司已经转让了A产品,在交易价格发生变动的当期即应将分摊至A产品的20元确认为收入。之后,甲公司将分摊至B产品的20元平均分摊至B产品和C产品,即各自分摊的金额为10元,经过上述分摊后,B产品和C产品的交易价格金额均为460元(450元+10元)。因此,甲公司分别在B产品和C产品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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