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财务人员常咨询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特别是当进项税额既用于一般计税也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等时如何抵扣及转出。文章引用了三项税务政策,强调财务人员应养成查询和利用政策的好习惯,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税,但需正确恰当,避免歪曲政策。
要点提示
经常遇到财务人员咨询,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增值税的问题,再就是咨询企业的进项税额既有用于一般计税的,也有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的,能否抵扣?如何转出?
其实上述问题的答案离不开三个税务政策!
参考
参考一: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参考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参考三: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总结
从事财税工作大家也要养成一个查询和利用现有政策的好习惯,向业务要思路、向政策要思路,毕竟每个业务问题的解决,国家都会对应和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让企业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而言,是一次“千载难逢的机会”,企业应及时地用好用活政策,为企业省钱。财务人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节税,但是一定要正确恰当地利用政策,不要歪曲税收政策,利用优惠政策不要过于激进,应慎用政策。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是最基本的纳税筹划方式之一,税收优惠本身就是对纳税人的让步。
总之,会计人员要学会借力,借税务政策之力!借力也是一种能力的体现!
来源:本文首发自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
发布于 每天学点财务知识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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