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企业能否按客户或合同,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
当被问及这个问题时,一念之间想起的文件是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仅看这份文件,选择的自由权可宽泛了,没有任何的限制选择的条件。自然是:可以!来自一念之间的美妙,恰似风拂霓裳自婀娜。
再入塔林寻剑道,却言奥妙常悟心。
一、“可以”的
1、原广州国税:6、劳务派遣公司有多个项目,是否可以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或差额征税?答:可以。
2、原陕西国税:2017-04-24《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十)》问题7:劳务派遣公司由于涉及业务项目较多,能否比照建筑企业分项目合同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口径执行: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劳务派遣公司,能够按劳务派遣项目分别核算各项目收入的,可按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
3、原湖北国税:2016-07-25《湖北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全文废止]八、提供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能否按项目(对象)选择差额征税?提供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项目(对象)选择差额征税。
这是一个严谨的单位,点赞!将其前期营改增解答重新梳理,《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至五辑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部废止。
2017-12-29发布《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五部分 其他服务业58.提供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能否按项目(对象)选择差额征税?提供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项目(对象)选择差额征税。”
二、“不可以”的
1、原四川国税:2016.6.6《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5月第3周)》劳务派遣符合简易征收计税方式的项目,不同的合同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吗?
答:纳税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服务,不能分不同的服务对象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2、原安徽国税:2017.1.3《关于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 》18.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单位可否按不同的劳务派遣合同,是否可以一部分合同选择一般计税,另一部分合同选择简易计税?答:不能。
3、原河北国税:2017.6.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三)可否分项目选择全额或者差额纳税问题。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允许按照不同的劳务派遣合同,一部分选择全额纳税,另一部分选择差额纳税。
4、原河南国税:《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大辅导—第三章—热点问题解答》问题七:劳务派遣单位能否根据不同的对象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5、原甘肃国税:《12366热线11月热点问题》7.劳务派遣单位能否根据不同的对象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6、原开封国税:《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大辅导—第三章—热点问题解答》14.劳务派遣单位能否根据不同的对象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在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三、营改增“选择”的迷魂阵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
1、按企业、针对该税目的业务全部
比如,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等差额简易计税的选择后,36个月内失去选择权,不得变更。
即,该项业务一直是一般计税,一旦有一笔该税目的业务选择了简易计税后,该企业该税目的业务全部要按简易计税。
2、按企业、区分不同税目选择
比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有旅游服务和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派遣选择简易计税,不影响旅游服务一直按一般计税。
3、按单笔业务、限条件选择
比如,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单项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筑服务还有限条件选择,即甲供、清包工、外购机器设备和自产机器设备交付第三方安装的安装服务部分。这些业务一经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不得变更。
实际上,对于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规定为:开工前事先选择,该项目一经选择,不得变更。否则,36个月变更后,后期有大量进项,如何来准确划分尾盘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呢?
作者:罗秋生,资深财税实战者,财税疑难交流,自由裁量探讨,税筹空间剥析,微信公众号: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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