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应如何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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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298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7月12日 09:30:04

案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法律咨询业务。2020年开始实施民法典后,甲公司也会从事相关培训业务的收入。对于这项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甲公司现在选择了简易计税,但是购入的一些办公用品、电费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好划分,应该怎样转出?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对培训收入选择了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因此,对购入不易划分的办公用品、电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时要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处理。

  

  依上例,咨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业务外,结合民法典实施不定期的开展对外培训。

  

  2021年4月提供咨询服务收入300万元(不含税),培训收入51.5万元,本月购入办公用品类取得专用发票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元,本月支付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5万元,税额0.65万元。培训收入选择简易计税。

  

  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为:


  收入比例:50÷(300+50)×100%=14.29%;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6+0.65)×14.29%=0.46(万元)。


本文转载自:每日税讯

作者:邱晓玲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GthIFD-eoc5RFVeI347_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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