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业务,是商家的重要促销手段。在税务处理中,需要考虑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三、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都很明确,没有争议。买一赠一容易引起纷争的就是增值税处理,一种认为是按折扣销售处理,一种是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征到底是按折扣销售还是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呢?各有说法。总局没有明确规定,我们看一下各地的执行口径: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规定:……“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购物返券”、“买一赠一”中“返券”金额和“赠一”的商品价格不能大于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金额。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第四条:关于商业企业促销返券的征税问题。 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内蒙古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以买一赠一、随货赠送、捆绑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如购进货物与赠品属同一笔业务购入(以购货发票为准),以实际收取的价款确定销售额;如购进货物与赠品非同一笔业务购入的,以实际收取的价款确定货物的销售额,赠品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以购物返券、积分返礼方式销售货物的,以实际收取的价款确定销售额;对使用返券、积分兑换的货物(礼品),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综上可以看出,对于“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各地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执行是不一样的。企业在进行“买一赠一”促销销售的时候,应该在发票开具上符合以下文件的要求:
《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这样在一张发票上体现出了货物和赠品的价值,而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可确保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避免了赠品按照无偿赠送缴纳增值税的风险。来源:本文首发自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