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暴雨、台风陆续来袭,全国多地企业可能会因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存货损失。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讲发生存货损失时,需要关注的几个涉税问题。
Q:因暴雨、台风天导致的存货损失符合企业所得税中“损失”的标准吗?
A: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Q:这种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A: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Q:损失的金额应该怎么确认呢?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因此,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的确认,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Q:我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提交什么资料申请?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仅需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Q:怎么判断我的存货损失是否为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
A: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Q:我企业收到的保险赔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A: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问答、每日税讯
本文转载自:每日税讯
作者: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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