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老师,加工修理修配业适合什么会计准则?
答:如果企业未来没有上市需求,母公司不是实现企业会计准则,通常小企业会计准则就可以了。企业会计准则要计提坏账,计算递延资产,工作量和对专业要求比较高。
追问: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哪里可以下载
追答:可以在右侧网址下载: https://www.casc.org.cn/ ,也可以文末加云小贝微信直接给您发文档。
问题二: 企业内部开会支出(包括会后开餐),这能记会议费吗?今天与税务局争论一番,他们说必须记福利费?
答:内部团建和餐费是福利费。
追问:上交总公司的管理费能税前列支吗?
追答:总分支机构方式到时需要做抵消分类的,汇总申报时抵消,不产生管理费用和相应收入。你们没有做抵消处理,需要同时减少收入和减少费用
问题三:老师您好,我们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2020年食堂工资税务局要求我们调2020年福利费,上交总公司管理费用纳税调增。请问我这只要调2020年汇算清缴吧。工资调福利费要做账务处理吗?
答:所得税调增不需要做账。重新更正申报就好。
追问:那食堂工资要做账务处理不?我们2020年没有把食堂工人工资计入福利费,计入了管理费:工资薪金
追答: 汇算清缴调整就好了,去年的不需要调账,今年的要更正过来。
问题四:问个问题,我们一个单位收到的个人劳务发票,备注了需要单位代扣代缴个税,但是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申报,税务目前也没查,这种该如何处理,现在申报来得及吗?
答:可以不单独设账,现阶段新税法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义务,所以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话纳税人需在次年6月底自行申报既可。逾期也可申报,但会被罚款交滞纳金。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问题五:老师好,在税务局稽核后,要求公司做2020年所得税汇缴调整,无票支出是填入哪个"其他",分公司上交总公司管理费是填入下面"其他”吗?
答:先做总分支机构抵消,抵消后就不需要调整了。同时减少收入和管理费用。无票支出是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其他”做纳税调增处理。
问题六:老师,购买方有一张发票要让我们红冲,他们已经抵扣了,那就是要他们提交申请单,我们要什么时候才能再重新开具?我们这边要拿到什么凭证吗?还是对方开出红字信息表,我这里就直接能开票了
答:一般是先红冲再重新开具,如果对方确已提交红冲申请也可先行开具新发票,备注是哪张发票重新开具的。
追问:那红字信息表的编号是让对方发给我呢?还是他们开了,我这边开票系统上就有了。
追答:现在都是金税系统操作,购买方系统里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然后打印盖章上传,最后把系统审批通过的信息表编号提供给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七:老师,丢失专票第一联,对方已认证,怎么解决?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怎么处理未做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用发票联或抵扣联等其他联次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也可直接在开票系统里用A4纸再打印一张发票并盖章记账。
问题八:老师,问下,单位安置一个残疾人对单位税收上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1、企业所得税
残疾人员工资100%加计扣除。 单位仅安排一名残疾人员,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也可享受。
2、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单位仅安排一名残疾人员,不能享受该政策。
3、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问题九:老师,公司没车,但是有很多和车有关的费用,请问老板有辆车,是过户给公司合适,还是公司租赁合适呢?过户的话,老板出售车辆交个税吗?过户和租赁的流程是什么呀?
答:需要根据您公司情况而定,过户的话,老板处置个人财产,也需要去税局代开发票,需要交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个税。过户后有关车的所有费用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租赁的话,需要签订私车公用协议,老板收取租金的话,需要去税局代开发票,您公司代扣代缴个税。一般的加油费和通行费可以在公司费用税前扣除,与车本身有关费用如保险费用不可以在公司费用税前扣除。
问题十:我们房地产企业向另外一标段的施工企业支付了文明施工奖,需要他们为我们开具发票吗?
答:
房地产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企业支付文明施工奖,属于施工企业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印发)第三十七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建筑服务”开具发票。
另外,建筑企业从甲方所取得的违约金、提前竣工奖励、材料差价、赔偿金等费用都属于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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