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金的来源
来源于公司的税后利润,而不是利润总额。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盈余公积金的用途
可以用来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分配股利等。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企业可以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
案列一
某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2019年末会计人员把“盈余公积”200万元结转入“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账务处理如下:
借:盈余公积 2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 200万元
提醒:
若盈余公积金转增的是自然人股东的资本,属于视同分红,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20%个人所得税。
参考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2:
国税发[2010]54: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列二
某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2019年末会计人员把“盈余公积”200万元结转入“实收资本-法人股东”,账务处理如下:
借:盈余公积 200万元
贷:实收资本-法人股东 200万元
提醒:
若盈余公积金转增的是法人股东的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参考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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