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某建安公司的“工资表”被查,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要求其补缴税款170万元,并对其作出罚款88万元的处罚决定。下面请看案例分析!
案例简析
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疑点线索,对厦门某建安企业(以下称为“A公司”)进行检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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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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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的“工资表”,可能会存在哪些涉税风险?赶紧来对照自查。
提醒
问题1:员工是否真实存在?
A
工资表中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的真实人员,是否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虚列工资的行为,是否存在员工已离职或死亡但未删除员工信息的行为。
Q
问题2:工资薪金是否合理?
A
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应符合行业标准及地区水平,并与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情况相适应,一定时期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Q
问题3:是否存在账实差异?
A
企业应自查“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与实付工资总额是否相对应,核对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发放是否正确;检查“应付福利费”账户,核实通过该账户发放现金和实物的具体情况,确保账实相符。
Q
问题4:是否有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A
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都申报了“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计算是否准确、适用税目是否正确。
Q
问题5:免税所得是否合法?
A
重点核实工资表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健康商业保险是否符合条件、通讯补贴是否符合标准。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综合
本文转载自:每日税讯
作者:厦门市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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