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给你公司开具发票,你怎么办?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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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2人赞赏了该文章 3,98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3月14日 14: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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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方不给你公司开具发票时,可向法院起诉或向税务局举报。但起诉可能不被受理,因法院对开具发票是否属民事案件有分歧。举报虽快捷,但处理可能有拖延。最佳策略是在合同中约定延迟开具发票的违约责任,以便直接索赔并辅以税务举报或法院起诉。

对方不给你公司开具发票,你怎么办?

若遇到对方不给你公司开具发票,合法的救济途径两条:向法院起诉、向税务局举报。


一、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方不给你公司开具发票,你可以向对方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法院的支持。但关键是法院会否支持你的诉讼主张?不一定。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观点一:诉请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例如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一审新疆高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4号,二审最高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4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13日二审判决认为,“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中天公司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中天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温商公司的合同权利。因此,温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的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范围并不予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并最终改判承包方中天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向发包方温商公司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


持类似观点的裁判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423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终字第97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5)苏民终字第0005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320号买卖合同纠纷”等案。


(二)观点二:开具发票属于税法上的义务,属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不属于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


例如在“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江苏省高院(2011)苏民初字第0003号,二审最高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6号)”一案中,一审江苏高院认为,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锦浩公司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故开具发票不是锦浩公司的合同义务,但纯高公司支付工程款后,承包方应开具发票,这是税法上锦浩公司的义务,上述问题属于行政法律关系问题,一审法院不予理涉。而最高法院2015年6月9日二审判决认为,关于是否交付工程款发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有明确的约定,交付发票是税法上的义务,而非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纯高公司依据合同主张锦浩公司交付发票缺乏依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持类似观点的裁判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四终字第00132号委托经营合同纠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终字第18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233号买卖合同纠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终字第0082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03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综上,若对方不给你公司开具发票,你起诉至法院,被判不予受理的概率较大。若寄希望于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对方不开具发票的问题,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


二、向税务局举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即发现对方不依法开具发票,你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举报其税收违法行为。并且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定,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必须依法受理。但问题在于:会怎么处理?坚持不开具发票,怎么办?


实务中,主管税务机关一个电话,对方可能就会“乖乖地”向你公司开具发票,向税务局举报是最快捷的解决方式。但本人遇到过一个“极品”:就是不给开发票。有人说,不开票一定是没申报相应税款,税务局去查查他,看看是否有偷税违法行为?错!不开票并不等于一定没申报相应税款!也可能是当期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对方就是想找麻烦,坚持不开发票。而这时,税务机关只能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如果1万元以下的罚款认罚,就是不开具发票,怎么办?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一旦涉及发票被收缴或停售,则企业对外经营收款就会遇到极大困难。此时,对方才开出发票来。但囿于税务机关办事效率等因素限制,取得发票时已经是多月之后的事了。


三、还有什么方法?


既然向法院起诉有可能不被受理,向税务局举报可能被拖延,能否事先做些其他准备工作?个人认为,在合同签订时,可以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延迟开具发票违约责任条款,以便在对方不按约定时间开具发票时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违约赔偿。例如,若约定乙方于2月1日前向甲方开具发票,延迟开具发票一日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计算(或直接约定每延迟一日支付违约金1万元),直至开具发票之日截止。起诉至法院时,法院就不会那么“纠结”了。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是合同双方自由约定的结果,根据有约必守原则,一般来说法院会支持该诉请。注意:违约金的履行,并不妨碍或免除其开具发票义务,发票还是要开具的。但千万不可约定成类似“乙方不开具发票,则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这一约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了。


四、总结

1、诉请开具发票,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2、举报不开发票,税务局可能会拖延。

3、若合同约定延迟开票违约责任条款,辅以税务举报、法院起诉,则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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