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产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就不能抵扣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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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赞赏了该文章 90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3月15日 14:33:01

昨天有个朋友问了二哥一个问题,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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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只有农民伯伯代开和农业专业合作社开的普通发票才能抵扣?


这个条例是什么条例?


原谅我一时没反应过来,二哥脑海里面只有这个规定,那就是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平时还真没去注意这里的农民生产者的定义,今天突然被问懵了,农民生产者只能是农民伯伯和农村专业合作社?


朋友的这张发票,是农业科技公司卖自产水果的,同时也享受了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的普通发票,购买方拿到就不准抵扣?


反正第一反应是不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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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不会就要去翻政策。


什么是农业生产者,我们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找到了答案。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什么是单位?《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很显然,农业生产者的范围并不是那么局限。农业科技公司自产自销适用免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不也是农产品销售发票吗?那购买方也可以抵扣,没有不能抵扣的理由啊!


我反正没听说农产品销售发票必须是农民个人代开或者说是合作社开才行。你们觉得呢?


这里还想补充说说一个问题,昨天把这个问题发在朋友圈,有朋友还留言,普通发票怎么能抵扣?不能抵扣哦。看来二哥朋友圈的朋友圈准入制度有待提高。


其实还有很多人的知识点停留在


能抵扣的凭证只有专用发票

只有专票发票这种抵扣凭证才认证

专用发票全都是按票面税额抵扣


其实这都不全对,今天我们再说说生活中能够作为抵扣凭证的“普通发票”有哪些?这些“普通发票”如何抵扣?认证?还是其他方式抵扣?


为什么普通发票打引号,其实是一个分类的概念。


二哥以前的文章经常给大家说的,就是如图按照是否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来划分,这个在解读各种发票规章文件时候非常有用,可以很精确的理解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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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这里的,二哥定义的概念就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的概念“普通发票”就是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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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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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发票其实样式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收购企业从农产品生产者个人手中收购其自产农产品,由于生产者自身无法开具发票,而由收购企业“自己给自己”开的一种发票。


自己给自己开票抵扣,这就是这个收购发票的特色,所以当然也管控非常严格,不然虚开就会泛滥。想想,如果自己不控制,大量给自己开抵扣凭证,然后再往外虚开卖发票,这个涉案金额都会很大。


除了审批严格,开具后各种与发票相关的凭据都要准备齐全,以备税务局检查,包括但不仅限于购进农产品的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方自产能力证明材料、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计算抵扣,不是认证或者勾选抵扣。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买价×10%就是进项税额


当然,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其中,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2%与10%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0%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0%×(12%-10%)。



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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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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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跟上面收购不同的是,这类农业生产者是单位性质,可以自行开具发票,所以无需再由收购者代开。


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跟收购发票相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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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如果收取的通行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性质,那么就是应税项目,就得开具发票,支付方也需要凭发票入账。


难道通行费还有非应税的?当然也有,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就不征税,所以你支付了就无法取得发票,只能取得盖有财政监制章的收据,这当然这也是合法的入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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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效的通行费发票主要有两种,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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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发票的通行费发票在营改增后属于可以继续使用的发票种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了,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当然各地的通行费纸质发票样式还有所差异。


有以通用机打发票为样式载体的,比如四川省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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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如山东这种发票抬头的专门的通行费发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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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哪种,它们的共同特点都是纸质通行费发票,而且都是普通发票。这种发票的特点就是,都是从非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不能实现全国通查,只能在各地税务局网站进行真伪和流向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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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国家推出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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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到今天为止,我们日常工作中能常见到的通行费发票就两种,一种就是纸质的通行费发票,一种就是ETC或者用户卡缴纳通行费的用户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关键点get,你取得的这两类通行费发票均是合法有效的发票种类,可以作为原始凭证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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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1月开始,主流的抵扣凭证应该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了,而通行费纸质发票也给予了适当的过渡期抵扣政策。


其中高速公路的这种通行费发票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过渡期政策就结束了。一、二级高速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此规定源于财税〔2017〕90号文件。


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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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2019年1月1日后开具的纸质通行费发票,只有过桥、过闸费用还能计算抵扣进项税,这点要特别注意。


关键点get,抵扣有新规,2019年后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纸质通行费发票只有过桥、过闸费用可以继续计算抵扣,但是不能抵扣不代表不能入账,这点需要区分开。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在取得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的当期计算出进项税并入账,同时次月申报时候将计算所得的进项税额填到附表二 8b栏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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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电子发票勾选确认后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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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时候填写在附表2的第2和第35栏次,和专票的填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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