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与税收(十)权益保障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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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5人赞赏了该文章 41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2月27日 17:38:08

疫情的暴发期间,由于政府采取了隔离、封闭等各种防控疫情的措施,这必然会影响到纳税人按要求办理相关涉税事宜,而税法对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有一定的时间要求,不能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以及采取一些其它措施。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新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明确了以下四项内容:


一、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二、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三、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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