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与税收延期申报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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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4人赞赏了该文章 1,172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2月17日 18:17:29


(一)

疫情之下,很多企业的经营遇到了困难,由于封城、封楼等原因不能在法定的申报期办理纳税申报。对此,在国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连续发的《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两个文件中,都将延期纳税申报作为为企业纾危解困的重要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二、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四、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二)


按国家税务总局《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规定,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这里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即应当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延期申报的规定。


一、不可抗力事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当下发生的疫情应当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二、确有困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三、预缴税款。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政策法律依据: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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