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与税收(十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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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02月29日 20:23:50
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具体如下:
一、湖北省
1、享受主体:小规模纳税人。
所谓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
2、优惠内容:免征增值税。
3、优惠时间:自3月1日至5月底。
以前的税法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按月申报纳税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新的规定,在湖北省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在3月1日至5月底之前,不论销售额有多大,均不缴纳增值税。
二、除湖北省以外的其它地区。
1、享受主体:小规模纳税人。
2、优惠内容:征收率由3%降至1%。
3、优惠时间:自3月1日至5月底。
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新的规定将征收率由3%调低至1%。换句话说,全国的小规模纳税人除湖北省以外,在3月到5月底之间,均按1%征收增值税。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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