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与税费(九)社保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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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5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2月27日 17:31:52

社保费自税制改革以来一直是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给企业减负,不久前政府已调低了社保费的缴费比例。此次疫情爆发后,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又连续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经济发展。具体内容如下:


一、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根据享受主体不同分类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不包括湖北省)


1、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不包括湖北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湖北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决定。


2、优惠内容: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3、优惠时间:自2020年2月起


(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湖北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湖北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决定。


1、享受主体: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湖北省)


2、优惠内容: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3、优惠时间:自2020年2月起。


(三)湖北省各类参保单位


1、享受主体:湖北省各类参保单位。


2、优惠内容: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3、优惠时间:自2020年2月起。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1、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


2、优惠内容: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减免费企业的确定


由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


政策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

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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