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与税费(十一)医保费的减征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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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5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2月27日 17:40:39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逐渐好转,企业逐步开始复产复工。为了促进企业的复产复工,解决企业的资金压力,最近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6号)对减征企业交纳的医保费做出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享受主体:职工医保缴费单位。


优惠内容:1、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缓缴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优惠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


优惠时间:自2020年2月起。


权益保障: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

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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