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的电子送达(二)送达时间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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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58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2月31日 13:51:18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确定送达时间有以下几个条件:


其一、要使用电子版式税务文书。目前电子版式的税务文书应尚在研究制定的过程中,相信在该规定生效之前,电子版式的文书应当制定完成。


其二、要用特定的系统送达。不能随便用微信、电子邮箱等形式送达。至于特定的系统是什么,规定中没有明确,但就目前税务机关使用的系统来看,应该是电子税务局。


其三、以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系统会自动记录税务文书送达的时间。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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