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的电子送达(三)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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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42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2月31日 13:50:11

税务机关义务的例外    按《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务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


 受送达人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从对该条的分析来看,第一,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送达提醒信息;


第二,税务机关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送达信息与否,最终都不影响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


换句话说,税务机关是否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送达信息,都不影响最终送达的效力。


关键是受送达人要及时登录特定的特定的系统去收取自己的信息,如果没及时收取和阅读自己的信息,其所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受送达人自己承担,与税务机关没有任何关系。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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