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涉税问题(七):高企认定遇上总分机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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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年12月18日 10: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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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问题。首先,分支机构不能独立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以总机构为主体。其次,分支机构若已备案汇总纳税,则享受总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未备案则不享受。再者,若总机构无研发生产,仅管理与销售,能否认定高企需视分支机构是否备案汇总纳税而定。最后,认定高企时,已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应合并确认数据,独立纳税人分支机构则不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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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支机构能否独立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钦光税道: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以总机构为认定主体,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居民企业,不能独立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二、总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分支机构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钦光税道:这个问题属于伪命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征收管理”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的收支将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汇算,自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我们要注意的是,如果分支机构没有按规定备案成汇总纳税机构,则该分支机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参考公众号文章:乱弹琴: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设置总分机构的企业,如果总机构没有从事研发与生产,仅有管理与销售职能,其研发与生产由异地分公司完成,能否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钦光税道:以上问题应分情况予以确认。
1、如果从事研发生产的分支机构按规定备案成汇总纳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应将数据合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如果从事研发生产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成汇总纳税,被视为独立纳税人,则总分机构均不能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设置总分机构的企业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其收入、人员及研发费用支出应如何确认?
钦光税道:以上数据应分情况确认。
1、对于已经按规定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其分支机构的收入、人员及研发费用支出等相关数据应与总机构进行合并确认;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总分机构之间的交易在合并数据时应进行抵消,不要简单地相加,虚增营业收入,影响研发费用占比(参考公众号文章:[敲黑板]分支机构涉税问题(三):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时是否需要抵销彼此之间的交易收入)。
2、对于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其分支机构的收入、人员及研发费用支出等相关数据不应与总机构进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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