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临时用工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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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2人赞赏了该文章 1,04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1月13日 1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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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国有企业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两者除身份待遇不一样外,均在企业长期工作,所以,临时工总是想方设法转为正式工。后来,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劳动合同法》又颁布实施,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分野消失了,都成了合同工,但即使都成了合同工,但有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特点,仍会雇佣一些临时工作的工人,是一种新型的临时工,那么这些新型的临时工工资薪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从目前税法的规定来看,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与企业没有雇佣关系的临时工,需要凭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在所得税前扣除;另一种情况,与企业有雇佣关系,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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