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问题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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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03月14日 1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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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工资及福利发放常被误解为仅劳务派遣公司责任,与用工企业无关。实则不然,税前扣除费用依情况而定:直接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视为劳务费;直接付给员工的视为工资薪金及福利,且可作为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影响其他费用扣除。此观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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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目前企业一种非常普遍的用工方式,有些人想当然的认为,既然是劳务派遣用工,那么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等等都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并在劳务派遣公司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与用工企业没有多大关系,用工企业只是付费用工即可。
这种观点从表面上看没什么问题,但在现实中,由于劳务派遣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这种观点只有理论上的正确性。
那么,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究竟如何税前扣除?按税法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二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第三条规定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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