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预提工资的税前扣除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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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56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5月12日 22: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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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放工资与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一般是先发钱后干活,而企业刚好相反,一般是先干活后发钱。只有先干活后发钱的模式对企业来讲是十分合适,因为工资的发放要根据工人的工作绩效。干的好的多发一点,干的不好的少发一点,那么发多发少,必须在干完活以后才能知道。


这样对企业来讲,就存在一个预提工资的问题。所谓的预提就是在工资还没有发之前,先把要发工资的钱提出来,等到发工资时再实际发放。


那么对于企业预提的工资薪金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呢?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首先在扣除时间上来看。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2018年发生的工资薪金只能在18年扣,不能在2019年扣除。比如一个企业,在18年预提了一笔年终奖,但在19年初才发放。那么这笔奖金虽然是在19年实际发放的,但它实际发生的时间是在18年,所以只能在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而不能在19年扣除。


其次,工资必须实际支付。企业预提的工资可能会提多一点,但是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只能是实际发放的数额,而不是企业预提的数额。


曾经有企业计提的工资因资金紧没有足额发放,只发放了其中一部分,其余的部分准备以后年度再发放,但在年终汇算清缴的时候,却将这部分没有发放的工资在所得税前做了扣除。企业认为这部分工资早晚也要发,不过是提前扣除了而已。但税务机关并不这么认为,税务机关认为按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工资必须是实际发放的才能扣除,没有发放的不能扣除。


政策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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