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扩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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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4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1月07日 21:44:47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授权者除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对“次”作出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四条解释: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一般也是由制度机关进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72号)第一条解释: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对此,法院也是认可这种扩张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在第四条规定:“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黄德荣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1/1959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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