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限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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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36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1月08日 21:14:14

限缩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文义过于广泛,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则限缩法律条文之文义,使局限于其核心,以求正确解释法律意义的一种解释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授权者除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解释:“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在一部法律中,可能后面的条款对前面的条款作出限缩解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解释:“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外的机关,或者未经授权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的解释为无效解释。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647号)解释:“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仅适用六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情形。”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黄德荣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1/1960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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