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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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15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9月18日 21:45:42

企业招用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规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就操作程序作出规定

例如,2019年7月1日,某企业招收本年度高校毕业生10名,与其签订5年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地执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标准为每人年7 800元。当年实际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共19 000元,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扣减企业所得税20 000元(=7 800×6÷12×10-19 000)。相关数据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30.2行。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国发〔2014〕57号、财税〔2005〕186号、财税〔2009〕23号、财税〔2010〕10号、财税〔2010〕84号、财税〔2015〕77号等文件就再就业税额抵免作出规定。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额抵免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黄德荣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9/1943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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