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节给所在单位或者向其他单位赠送月饼是比较常见的事儿,属于一种传统的文化传承,本身应该给予肯定。但是,在实际中也会遇到不如人意的事儿。
这里说说一件发生在农村的事。现在许多年轻人可能已经不太了解农村。农村中的村民委是通过选举形式产生的。前几年,一般在安排被选举人或者推选中,会考虑把几个先富的有实业的企业主作为村主任。
殷某是经营综合服务公司,是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前后任赵家村民委法定代表人、主任。TT食品公司是生产经营月饼的企业。
2015年,殷某向TT食品公司购买月饼,送至村委会,村委会成员发送给村民。根据日常的习惯,对于买卖没有签订合同,根据习惯,仅在订购单、账单上由殷某签字,未加盖章。此时,殷某既是综合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后TT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综合服务公司,殷某和综合服务公司认可并付清月饼款。
后两年,中秋之前仍然由殷某向TT公司购买月饼,流程同样是没有签订合同,在订购单、账单上仅由殷某签字,未加盖章。月饼款未支付。
后来,村委会换届,殷某离任。TT公司仍按原来的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抬头综合服务公司,并催讨月饼款。由于种种原因,这个月饼款就成了扯皮的事,综合服务公司和村委会均拒付。于是,TT公司将综合服务公司和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付款。
综合服务公司和殷某以月饼送至村委会,由村委会发送为由,主张月饼款属于殷某以村委会名义购买,应由村委会付款。村委会自然以按照原来的方式和发票抬头,属于综合服务公司购买,应由服务公司付款,不属于村委会购买。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殷某时任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月饼订购单、账单上有殷某签字,月饼送至村委会,并由村委会成员发放给村民,认定TT公司与村委会建立购买合同关系,由村委会支付月饼款。
村委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后,认为TT公司的月饼销售没有签订合同,合同的相对方不明确。在订购单、账单上仅由殷某签字,未加任何一方盖章。当时,殷某既是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不能简单地以月饼送达地点作为判断依据。一审证明材料无法确认买卖关系的合同相对方。最后,于8月18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这类事件在日常中发生蛮多,纠纷时常出现。笔者认为,引起此事的主要责任在于TT公司自己,没有把自己的买卖关系的对方确认下来。应该说,对于这样的“小”买卖,一般很少签订正式的合同,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在订购单、账单上,特别是送货单应该由结算单位的公章予以确认。增值税发票虽然是交易凭证,但应在确认合同买卖对应关系的基础之上,否则是无效的。物流并不代表买卖合同的真实对应关系,需要有明确身份的人的确认。
虽然笔者是三流一致的反对者,但是,在实务中还是首先需要从三流的角度考虑并实施。假如票流与物流一致,该案后续的纠纷解决可能就容易得多。
真是由于两流的错位,导致资金流的扯皮。当然,核心的错误还是在于对购买人具有双重身份的情况下,没有给予相应的身份确认。
人性有丑陋的一面,凡事须有警备之心,才能有后续的高枕无忧。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一叶税舟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9/1942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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