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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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26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8月20日 21:28:51

以前大家接触最多的是加计扣除,主要针对的是企业所得税,最近又出了个“加计抵减”,看到这两个相似的概念,很多人蒙圈了。

加计抵减是最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针对增值税而言,并且有行业限制,只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适用。

所谓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专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提供四项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扣除主要是针对所得税而言,增值税也有一点,但与所得税的加计扣除不完全一样。

首先,我们来看看所得税的加计扣除。

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对象:一是特殊企业,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二是针特殊费用,即企业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其次,增值税的加计扣除。增值税的加计扣除仅仅针对农产品的收购。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一般情况下扣除率为9%。但若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加计1%,即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法律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财税〔2018〕99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魏春田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3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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