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答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六)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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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言税语
0人赞赏了该文章 66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1月26日 19:20:44

雁言税语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才拥有的特权,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只要发生研发费用且合理归集,均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1.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我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今年外聘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研究人员当中有一批存在累计工作时间未达到 183 天情况的,请问这类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如果享受加计扣除有什么注意点。


答: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存在累计工作时间未达到 183 天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研发人员,该部分人员从事研发工作所发生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企业应注意将该部分人员费用按照会计核算受益原则计入研发费用。 3.对于同时用于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以及同时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研发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企业应对共用的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式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4.
我企业是制药行业,为研发新药品新建了实验室,请问该支出可否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折旧费用不包括不动产的折旧费。 5.我企业外购一设备用于研发活动,请问,该设备是否在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时,还可以再享受加计扣除吗,并举例说明。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可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比如,2020年1月,企业新购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价值300 万元,选择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可直接就其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300万元的部分,也就是225万元(300×75%=225 )进行加计扣除。 6.为研发新产品,支付了某种软件的使用费,但不拥有软件的所有权。请问该部分费用,可否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其他费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答: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以正列举的方式列举,长期待摊费用不属于这六大类中的一种,因此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7.委托研发合同如何到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97 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8.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是按全部项目合计计算,还是按单个项目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计算?答: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这里提到的 10%的计算限额,应按每个研发项目分别计算,企业同时有多个研发项目的,应分别计算每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扣限限额。 9. 研发费加计扣除预缴时能够享受吗?答: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3 号),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享受时间为“汇缴享受”,即企业在季度预缴时不能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10.企业申报享受研发优惠还需要报送“归集表”和“汇总表”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1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1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和其他企业税收优惠叠加享受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所以,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2.税务部门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会怎么处理?答: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0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将项目资料送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将组织 3 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进行鉴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


另外,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和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案例:果果企业是一家以化工新材料为主,涵盖金属、物流、贸易、新能源等产业板块的制造业企业。2020 年为研发新型超纤绒面材料,进行两项研发活动RD1 和RD2。RD1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 2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23万元;D2共发生研发费用8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5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请计算出这家企业这两个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单位:万元)

【解析】项目RD1:其他费用限额=(200-23)×10%/(1-10%)=19.67(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23万元,
项目RD1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00-23+19.67=196.67(万元)
项目RD2:其他费用限额=(80-5)×10%/(1-10%)=8.33(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5 万元,
项目RD1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80万元
该企业这两个项目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207.50万元[(196.67+80)75]。


作者:郭琪燕,专注于高新技术企业税务解析和经验分享。微信公众号:雁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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